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蒙城县审计局关于印发<蒙城县审计局2024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蒙审委办发〔2024〕1号)的规定,蒙城县审计局派出专项审计调查组,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对蒙城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县农业农村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书面承诺。蒙城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一、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从2020年起,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发展,制定并实施了《蒙城县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暂行)的通知》(蒙政办秘〔2021〕10号),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六个方面进行奖补,分别为优质专用原料基地奖补(含蔬菜基地、稻虾产业、黄牛养殖);设施农业奖补(含钢架大棚、日光温控大棚、钢架温控连体智能大棚);农产品采后处理设施建设奖补(含农产品冷藏库建设、烘干设施建设);荣誉称号奖补;新型经营主体开拓市场补助;龙头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训补助。
本次专项审计重点调查了县农业农村局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自2020年至2023年度,县级下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共计13591万元,其中:县级年初预算资金7000万元、追加资金1491万元、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100万元。
2020年至2023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核定财政应奖补资金共计16547.47万元,其中: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5172.87万元,2021年下半年2694.29万元,2022年4417.05万元,2023年4263.26万元。
2020年至2023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共计7219.86万元,其中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4107.2万元,2021年下半年112.66万元,2022年3000万元,2023年0万元。
截至审计日,已公示完成未支付专项资金共计9327.61万元,其中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1065.67万元,2021年下半年2581.63万元,2022年1417.05万元,2023年4263.26万元。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县农业农村局积极贯彻党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转型发展的相关政策要求,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核心,着力实施优质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推动我县农业产业化跨越式发展。
但本次审计调查也发现,被审计单位在政策贯彻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
(一)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1.奖补文件制定不规范。
经审计,《蒙城县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暂行)的通知》(蒙政办秘〔2021〕10号)文件公布发布时间为2021年2月1日,文件中注明“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存在具体实施日期早于文件发布日期,奖补文件制定不规范。
该行为不符合《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
2.政策制定存在缺陷。
(1)在制定现代农业奖补政策时,未遵照《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未充分考虑企业的持续经营状况,及经济发展是否起到促进作用。申报项目的企业未要求成立2年以上,且申报奖补时未要求企业提供任何反映其经营业绩等相关资料,存在有短期效益行为。
该行为不符合《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二)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报项目在本市区域区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会计报表;(四)近2年来经营业绩良好;……”及《蒙城县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暂行办法》(财绩〔2019〕166号)第七条“(二)……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益、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的规定。
3.个别生物质燃料炉烘干塔设备,申请奖补时无环境影响报告表。
该行为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
上述第3项做法,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应严把项目运行准入关和验收关,在奖补资金的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加强内部审核,规范项目建设要求。
(二)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1.同一建设项目重复享受奖补,涉及资金共计11.08万元。
2.县农业农村局未起到监管责任,多申报奖补资金共计37.95万元。
3.通过购买老旧设备,申报财政奖补。
上述1至3项做法,该行为不符合《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暂行)的通知》(蒙政办秘〔2021〕10号)第二条“……新建日烘干能力100吨以上的粮食烘干设施或新建蔬菜、中药材、薯类等特色农产品烘干设施,给予每套烘干设备(仅包含粮食烘干机或烘干塔和配热风炉)实际购买成本价格(商品价格扣除国家购机补贴资金)和电力设备投资总额的50%奖补,每座烘干设施最高奖补100万元,具体以验收合格审计为据。……”及第一条“……针对同一建设内容,对照本规定及国家、省、市、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补,不重复享受。”的规定。
4.以村合作社名义合并申报奖补,提高奖补标准,多享受财政奖补资金共计18.16万元。
该行为不符合《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暂行)的通知》(蒙政办秘〔2021〕10号)第一条“在全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均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及第二条“……连片种植露地蔬菜100亩(含)-300亩(不含)的,每亩奖补400元,连续奖补3年;300亩(含)以上的,每亩奖补700元, 连续奖补3年。”的规定。
5.不符合条件享受奖补。
该行为不符合《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暂行)的通知》(蒙政办秘〔2021〕10号)第一条“—、支付范围(三)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动物疫情等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或记录在案的农业经营主体,不得申报和享受本规定支持。”的规定。
上述1至4项做法,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第5项做法,属于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应追缴多享受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必依,保障财政资金运转安全、高效。
6.项目资料审核把关不严。
(1)个别企业申报冷藏库奖补时提供资料缺失。
(2)个别温控一体钢架大棚的建造合同中,签订的项目工程地点非本地。
(3)个别企业申报奖补的合同签订方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4)个别企业的申报资料与审计报告中资料不一致。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印发蒙城县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蒙政办秘〔2021〕41号)第三条“加强对项目申报的审核把关。县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核把关,并做好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价。”的规定。
上述第6项做法,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项目业务管理,严把项目运行准入关和验收关,规范项目建设要求,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7.项目管理不规范。
个别企业公司未成立,设备采购合同已经签订。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及《关于印发蒙城县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蒙政办秘〔2021〕41号)第三条“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上述第7项做法,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相关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奖补申请审核机制,对申请人的资质、申报材料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
(三)项目绩效评价
1.奖补资金未发挥预期效益。
(1)个别蔬菜种植企业种植一季蔬菜后即停止经营,尚欠地租款出现矛盾纠纷。
(2)个别温控一体钢架大棚未发挥应有功能与效益。
(3)个别企业在领取奖补资金后即停止经营。
(4)个别冷藏库项目建成后,设备闲置未发挥使用效益。如:蒙城县秋丰农机专业合作社申报2022年度奖补资金30.72万元,该公司于2022年10月2日建设冷库,2023年2月1日验收,经实地调查,该冷库现已经租赁给他人存放杂物。
(5)土地流转合同时间较短,达不到带动经济发展作用。该行为不符合《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亳财预〔2019〕373号)第七条“……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预算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及《蒙城县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暂行办法》(财绩〔2019〕166号)第八条“……通过以一定财政资金的投入所要达到的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为依据设定目标。”的规定。
上述第1项做法,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农业产业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资金使用的管理,在今后的农业项目中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制度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建立长效机制,避免短期任务绩效考核,及时跟进项目,使具有长久影响和潜在价值的产业项目得到更好的落实。
2.县农业农村局未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经审计, 2021年下半年至2023年度,县农业农村局未对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该行为不符合《蒙城县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蒙财预〔2016〕110号)第二十七条“县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的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的规定。
上述第2项做法,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应做好绩效目标填报的工作,并根据实际需求及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工作,有效把控和监管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3.项目收益金未及时足额上缴。
经审计,2021至2023年度,享受农产品采后设施建设奖补的企业未及时足额将资产收益金上缴至村级三资账户内,应上缴而未上缴金额共计54.61万元。
该行为不符合《关于印发蒙城县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蒙政办秘〔2021〕41号)第二条“……享受财政奖补的经营主体与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签订资产收益合同(另行制定),合同一订三年,按照6%的年收益率上缴村级三资账户。”的规定。
上述第3项做法,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应落实绩效评价制度,积极引导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实施农业项目取得产业提质增效的实质发展,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审计调查建议
1.强化资金的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不断优化专项资金分配方法,提高分配因素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快预算批复下达和资金使用进度,提高预算支出效率。严把审核审批关,严肃项目验收、资金拨付使用等关口,避免存在随意性和走过场,切实做好事前把关、事中监督、事后服务,确保资金用在实处。
2.强化项目管理水平,完善政策制定机制。立项阶段,合理规划项目,从政策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角度进行考量,统筹与上级政策、其他部门相关政策的衔接,使政策真正带动一个领域的发展;实施阶段,根据项目特点,科学实施,确保项目落地和发挥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作用;项目投入使用后,注重项目管理和维护,提高项目的可持续性。
3.强化政策落实监督管理,促进提质增效。落实政策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对政策项目要开展全过程的跟踪评价,对项目开展的情况进行动态评估,促进政策资金发挥实效。加强政策绩效运行监控,完善绩效评价管理,提升政策施行的精准性和效益性。建立扶持资金预算竞争性分配机制,将有限的扶持政策资金更好地保障该用、好用、管用的政策,发展政策的激励引领作用。
本报告有关内容,蒙城县审计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本次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中,对立行立改类的问题,应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对分阶段整改类的问题,应明确各阶段具体整改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对持续整改类的问题,应制定明确的整改时间表、路线图,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5年内完成整改。蒙城县农业农村局应切实抓好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请在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整改工作安排及相关材料函告蒙城县审计局。对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类的问题,整改完成后请及时将整改结果及相关材料函告蒙城县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要求,请蒙城县农业农村局适时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蒙城县审计局将视情况对整改结果及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蒙城县审计局
202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