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新闻发布会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406-00002 组配分类: 新闻发布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发布实录】蒙城县召开2024年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新闻发布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04 发布日期: 2024-06-04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406-00002
组配分类: 新闻发布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发布实录】蒙城县召开2024年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新闻发布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04
发布日期: 2024-06-04
【发布实录】蒙城县召开2024年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06-04 11:09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间:2024年5月31日上午10:00

   点:蒙城县人民法院南四楼会议室

人:李利民  蒙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参会人员:张    蒙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燕园  蒙城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负责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

会议议程:

1、张磊介绍少年法庭案件审理情况。

2、张磊介绍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犯罪预防工作情况。

3、张磊通报典型案例。

4、张燕园答记者提问。

 

李利民:  

同志们、广播电视台新闻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到县人民法院参加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蒙城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今天我们高兴地邀请到蒙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磊作主题发布,蒙城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负责人张燕园作陪同发布。我是蒙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利民,今天的发布会由我来主持。下面有请张院长为我们通报蒙城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工作情况

 

磊: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各位来宾朋友:

欢迎各位出席今天少年法庭工作新闻发布会!很高兴和大家面对面沟通交流,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对我们法院工作给予关注、支持和报道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蒙城县少年法庭工作相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通报并欢迎大家提问。

蒙城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我院少年法庭妥善审理涉案、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等工作,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少年法庭案件审理情况

近一年来,我院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3件,已审结46件,判处罪犯48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件3人,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19件19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4件26人;审结侵害未成年人案件42件,被害人48人,其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37件、被害人43人,占刑事未成年人案件的69.81%(其中包括强奸案件23件、被害人23人,猥亵儿童案件14件、被害人20人);未成年人犯罪16件17人,其中未成年人诈骗案件2件3人,寻衅滋事案件1件1人,强奸案件9件9人,强制侮辱案件2件2人,盗窃案件2件2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处缓刑7件7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43.75%。

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298件。其中抚养纠纷14件,抚养费纠纷101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83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84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5件,申请指定监护人1件,申请确定监护人1件,申请变更监护人2件,监护人纠纷1件,探望权纠纷6件。

未受理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

二、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犯罪预防工作情况

(一)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我们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涉及变更抚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急需为未成年人解决困难的案件,依法为其提供快立、快审、快判的“快速”绿色诉讼通道,适用速裁程序,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实现。

(二)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我们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体现“包容宽容但绝不纵容”的政策精神。

(三)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轻其所轻”的同时,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坚持“重其所重”,坚持“零容忍”立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四)联合蒙城县妇女联合会挂牌成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围绕法院审判实务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相关问题,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帮教、提供心理疏导、加强法治宣传等措施,旨在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全方位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五)在案件审理期间,强化家庭保护,督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加强监管和教育,针对监护人出现对子女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发出家庭教育令十七份。

(六)严格落实未成年人轻罪封存制度,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在归档卷宗上加盖“未成年人涉罪记录封存”印章。

(七)针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出现的监管漏洞,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函二份,其中我院关于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建议获评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

(八)严格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定期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我院24名干警受聘为24所中小学校的法治副校长,近一年来,先后开“与你同行 法护未来”系列活动30场次,其中法治副校长进校园讲课28场次。其中,针对教师群体开展师德师风法治宣传讲座14场次,引导教师群体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以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

(九)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牵手行动。我院19名党员干警参与其中,征求牵手对象心愿清单,为留守儿童送去学习、文体用品,营造关心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十)制作反对校园欺凌法治短剧《如果当初勇敢说“不”》,在微信公众号、抖音上推送,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为城关第三小学三阳路校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模拟法庭”板块捐赠配套桌椅、国徽、法槌、标牌等庭审设备。组织师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2场次,让广大青少年在亲身实践、亲身感悟中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让法治的种子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十一)通过开展普法宣传、设立法官信箱、编写小小法治宣传员儿歌、树立小小法治宣传员典型等方式,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未成年人犯罪。

三、典型案例通报

(一)被告人徐某某强奸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17周岁)与被害人陆某某(12周岁) 相识以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某某明知陆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徐某某取得陆某某及其监护人的谅解。

2、裁判结果

徐某某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3、典型意义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是法律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因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无完全的性自主能力,因此在所谓的“自愿”情形下,也认定这是一种性侵害行为,对施害者将予以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丁某电信诈骗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做“手机口”是赚钱的路子,同时被告知风险很低,不会被抓。后丁某为牟利,明知上线人员通过“手机口”方式实施诈骗,仍通过“手机口”方式帮助上线进行通话中转,为“上线”与被害人之间构建通话渠道。涉及诈骗案件1件,被害人被骗金额29500元。

2、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为其提供通讯帮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丁某在共同犯罪活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丁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工作,争取自劳自食,减轻家庭经济压力,根据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丁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多次表示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将愿意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3、典型意义

一些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治意识淡薄等特点,使未成年人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其自我意识强烈,有一定独立思考能力,但其思想尤其是人生观、价值观、生活观并没有真正成熟,缺乏一定的理性和定力,容易受到外界影响。但他们相对于成年人可塑性强,只要教育引导得当,完全可以改邪归正,成为一个有益社会和人民的人。法院应该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制度,关心关爱未成年人,为其回归社会预留通道,采取家庭教育指导等综合司法保护措施,助其迷途知返。

朋友们,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既是向大家通报情况,也希望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社会各界能更加关心、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继续关心、支持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工作。希望让我们携手同心、密切协作,共同守护好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李利民:

感谢张院长的介绍,下面把时间交给我们的媒体朋友们。


蒙城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问:什么是司法建议?为什么要发司法建议?

 

张燕园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司法建议是人民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案件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隐患、风险等,以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为目的,延伸审判职能,向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具有明确的针对性。

发司法建议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它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一项措施或方式,也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同时,注重挖掘纠纷根源,围绕类案审理中的普遍性问题、制度管理上的隐患性漏洞、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等方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不仅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和效果,还能促进社会高效治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蒙城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问:什么是强制报告?

 

张燕园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等九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确认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报告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举报。

报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

1、居(村)民委员会;

2、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3、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4、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5、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6、旅馆、宾馆等。

对于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行政、刑事责任,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长期不重视、不按规定落实的,视情况进行问责、调查处理;因报告保护未成年人的,予以奖励、表彰并进行保密;因报告引发纠纷的,报告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不报告追责,报告免责。

 

李利民: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记者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到来,希望大家能为我县的少年法庭工作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