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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404-00033 组配分类: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发布实录】蒙城县人民法院、蒙城县妇联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新闻发布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23 发布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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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发布实录】蒙城县人民法院、蒙城县妇联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新闻发布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23
发布日期: 2024-04-23
【发布实录】蒙城县人民法院、蒙城县妇联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04-23 17:27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时间:2024年4月16日下午4:00

地点:蒙城县人民法院南四楼会议室

主持人:李利民  蒙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参会人员:曹先锋  蒙城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蒙城县妇联党组成员、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

      张海洋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干警代表  

议程:

1.曹先锋通报2023年度、2024年第一季度婚姻家庭纠纷诉源治理、家事审判工作情况及相关工作、下一步工作打算

2.王群通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举措和成效

3.曹先锋发布典型案例

4.张海洋答媒体记者问

 

李利民:  

同志们、广播电视台新闻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到县人民法院参加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蒙城县人民法院、蒙城县妇联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今天我们高兴地邀请到蒙城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先锋作主题发布,蒙城县妇联党组成员、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王群蒙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海洋作陪同发布。我是蒙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利民,今天的发布会由我来主持。下面有请曹院长为我们通报2023年度、2024年第一季度婚姻家庭纠纷诉源治理、家事审判工作情况

曹先锋

    下面由我为大家通报2023年度、2024年第一季度婚姻家庭纠纷诉源治理、家事审判工作情况

(一)诉源治理情况

2023年度,蒙城法院共推送诉前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725件,其中离婚纠纷571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38件、抚养费纠纷30件、婚约财产纠纷27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件、离婚后财产纠纷13件;调解成功622件,调解成功率为85.79%。此外,蒙城县妇联诉调对接工作室接收推送案件206件。

2024年1-3月,蒙城法院共推送诉前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77件,其中离婚纠纷54件、婚约财产纠纷7件、抚养费纠纷4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4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3件、离婚后财产纠纷2件;调解成功74件,调解成功率为96.1%。此外,城县妇联诉调对接工作室接收推送案件35件。

(二)案件办理情况

2023年度,蒙城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416件,其中离婚纠纷1979件、婚约财产纠纷123件、抚养费纠纷68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65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61件、离婚后财产纠纷52件;结案2415件,结案率为99.56%;调解结案1465件,调解率为60.64%。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1份。

2024年1-3月,蒙城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41件,其中离婚纠纷425件、婚约财产纠纷26件、抚养费纠纷22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8件、离婚后财产纠纷17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7件;结案487件,结案率为90.02%;调解结案293件,调解率为60.16%。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4份。

 

曹先锋

 下面为大家介绍其他相关工作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三)其他相关工作

1.联合蒙城县妇女联合会挂牌成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围绕法院审判实务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相关问题,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帮教、提供心理疏导、加强法治宣传等措施,旨在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全方位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2.发出家庭教育令。我院在审理家事纠纷中,针对监护人出现对子女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发出家庭教育令14份。

3.深化宣传教育。(1)严格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定期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我院24名干警受聘为24所中小学校的法治副校长,2023年共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69场次,2024年1-3月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16场次。其中,针对教师群体开展师德师风法治宣传讲座14场次,引导教师群体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以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2)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牵手行动,我院19名党员干警参与其中,征求牵手对象心愿清单,为留守儿童送去学习、文体用品,营造关心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3)制作反对校园欺凌法治短剧《如果当初勇敢说“不”》,并结合主题当日、“六一”儿童节时间点,组织模拟法庭、开展普法宣传、设立法官信箱、编写小小法治宣传员儿歌、树立小小法治宣传员典型等方式,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未成年人犯罪。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坚持政治引领,深化对保护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自觉融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引导干警树牢“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意识,依法扩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推进审判方式改革,逐步实现家事审判专业化。从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出发,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精心挑选审判力量组建家事审判团队,并从民政、妇联等单位选任女性人民陪审员充实审判力量,辅助审判人员更深入地了解家事案件当事人双方所处的感情状况、家庭环境和家庭关系,将社会力量与审判实务有机结合,逐渐实现对家事案件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的要求。提高矛盾化解方式的专业化,扩大调查范围,从当事人延伸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其他长辈,通过“劝、批、谈、教”,解开当事人心结,为他们制定调解方案,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3.畅通纠纷化解渠道,推进家事案件非诉解决。树立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不应完全依赖司法程序的理念,积极争取构建多机关支持、多部门配合、多主体参与、多资源利用的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主动“走出去”,积极与妇联、民政等部门对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先分流到乡镇、社区或村组,委托社会调解组织和妇女组织先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及时开庭审理,实现社会组织调解和法院诉讼调解的优势互补。

4.更新司法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柔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中,妇女、儿童往往难以从家庭矛盾或变故中走出来,当事人后续的心理诉求和情感需求容易被忽视淡忘,也容易未下一个家事纠纷留下隐患。下一步,蒙城法院将实现严格依法办案与尊重当地善良风俗相结合,判后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同时摒弃“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的做法,正确理解“家和”内涵,认真贯彻调解优先、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亲自到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等原则积极开展家事审判工作,着力婚姻家庭审判柔性化。

5.丰富宣传形式,推进家事审判社会效果。发挥典型案例、司法建议、巡回审判的治理效能,推动“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同时,针对法治进校园活动,要根据不同年龄层次的特点合理确定法治教育内容,因材施教,通过以案说法、模拟法庭、漫画故事等形式,寓教于乐,确保教育效果。

 

李利民:  

    下面由王主任为大家通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举措和成效

 群:

    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

 

(一)强化制度设计,构建一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联防联动维权体系。

蒙城县妇联将经常性维权和常态化关爱服务工作相结合,建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网联动机制。横向到边。建立、健全由公、检、法、司、民政等17部门共同参与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研讨解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了与相关部门常态化沟通协调的横向维权体系,形成了多部门风险联查、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格局。纵向到底。规范提升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点、推进村(社区)婚调室建设,构建了县、乡、村三级纵向妇儿维权体系,实现了村村(社区)有妇女儿童之家、妇儿维权站(点)、婚姻家庭调解室。用“妇联+网格”工作模式,做到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实现了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在基层看得见、找得到、有人管,全县妇儿维权工作一张网格局。

(二)凝聚维权合力,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实在基层。

聚焦特殊人群。聚焦妇女儿童两类人群,特别是残疾妇女、智障妇女、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等特殊人群,将其纳入社会基层治理重点人员,组织妇联执委、女网格员等,结合“四级执委大走访”,以“五必访五必问”为主要内容,以“五个一”为主要形式,定期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畅通维权渠道。畅通维权服务热线,发挥巾帼律师服务团等社会组织资源优势,及时受理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和求助,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较为专业精准的综合服务。注重排查预警。结合平安建设专项攻坚行动,建立周排查制度,将家暴、性侵等侵权隐患或违法犯罪线索、婚姻家庭纠纷作为网格员、妇联执委入户走访、排查报告的重要职责,开展入户走访、排查上报、先期处置婚姻家庭纠纷工作,全面掌握有关家庭和人员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努力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根据家庭矛盾纠纷严重程度和处置难易,建立红、橙、黄工作台账,组织维权干部开展关注、化解、走访等,形成常态化帮扶关爱机制。2023以来全县妇联组织动态管理重点人群2307人,高风险家庭98户。排查矛盾纠纷1175件,调解成功1076件。接待来电来访76人次,为来电来访者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57人次。关爱帮扶到位。实施“巾帼健康行动”。开展城镇低保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城乡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按照省妇联制定的工作任务,截止到2023年实现了城镇低保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三年全覆盖目标、52名患“两癌”妇女得到了救助。实施“蒙城妇儿关爱行动”。资助贫困大病妇女6人、困难儿童100人、大学生2人、高中生1人。

(三)建立三道防线,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基层。

建立民政+妇联第一道防线。联合民政婚姻登记中心建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开展婚姻家庭公益讲座、法律法规及健康婚俗宣传教育等活动,将家庭教育关口前移,为新婚夫妇提供免费婚姻家庭指导服务,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建立公、检、法、司+妇联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与公、检、法、司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联排联调,形成合力,对存在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赡养抚养等急需解决的纠纷,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及时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023年以来,公安部门发出家暴告诫书870份,检察院与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51份,人身安全保护令15件,司法部门通过“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等形式发放婚调经费55300元。建立普法宣传第三道防线。依托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积极打造“木兰讲堂”普法宣传品牌,发挥妇女维权干部和基层妇联执委作用,广泛宣传《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涉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成立县巾帼律师服务团和县家庭教育讲师团,2023年以来组织举办各级各类普法宣传活动200余场,受众人数达100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15000余份。同时在《蒙城妇联》微信公众号开辟“普法宣传”专栏,发布普法信息40余条。

 

曹先锋

    下面由我为大家通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抚养费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陆某萱的父母陆某与李某于2016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陆某萱由李某抚养,陆某不支付抚养费。2021年,陆某萱因实施眼角膜手术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4804元。因经济较为困难,李某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陆某萱遂以陆某应共同承担医疗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分摊医疗费12402元。

审理过程为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多次耐心对陆某进行释法说理,向其释明虽然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因子女患病所产生的大额医疗费,仍然可以要求其承担。经多次沟通,陆某同意分摊医疗费12402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便离婚协议时对抚养费的数额已作出约定,也不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本案陆某萱因患病产生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可以打破双方原定约定,要求不直接抚养的父亲李某分摊医疗费。法官在诉前阶段通过耐心向陆某释法说理,促使双方矛盾化解并当场履行完毕、案结事了,避免了离异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案例

基本案情1994年10月25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郁某杰(戴某某丈夫)与蒙城县某村委会签订《安徽省耕地承包合同书》一份,承包该村村民小组耕地14.3亩,当时该户有人口五人:郁某杰、戴某某、郁某卫(郁某杰、戴某某次子)、张某侠(郁某卫妻子)、郁某丽(郁某杰、戴某某次女)。

1994年10月25日,郁某干(郁某杰、戴某某长子)户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村民小组耕地11.44亩,当时郁某干户有4口人:郁某干、张某芳夫妇及两个儿子。

2016年,另一村委会与郁某干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将23.8亩地发包给郁某干。当时郁某干户有4口人。郁某干户2016年相较于1994年土地承包份额增加的部分包含郁某丽承包土地份额,即被告郁某干与牛王村委会在2016年未取得郁某丽的同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郁某丽承包土地发包给郁某干,并确权至郁某干名下。

另查明郁某丽出嫁后在婆家未取得承包地。

审理过程本案中,郁某丽虽已结婚迁出原居住地,但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故其原承包权益不得被剥夺。被告郁某干与牛王村委会在2016年,未取得郁某丽的同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郁某丽原承包土地发包给郁某干,并确权至郁某干名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蒙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郁某干与被告蒙城县另一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中将戴某某和郁某丽承包地发包给郁某干部分无效。宣判后,郁某干提出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关切的经济权利,农村外嫁女应当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在农村妇女外嫁至其他村时且未取得新承包地时,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嫁出妇女原承包地,避免妇女面临陷入土地分配“两头空”的困境。

案例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1日,付某到蒙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保护令,付某称1月8日,其老公马某在放置蜜蜂处租赁房屋中因为琐事,殴打并持刀砍杀申请人,申请人躲避后砍伤其手指,致使申请人手指缝合七针,该场景申请人女儿(11岁)亲眼目睹,申请人报警,手机被申请人抢走。付某到蒙城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介绍完相关情况后,称其没有去处且自身存在危险,工作人员遂为其对接法律援助和民政部门,并及时进行了立案。

审理过程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及时电话联系付某了解案情,并下发了人身保护令,并依法送达到被申请人及其社区和辖区派出所等。承办法官当面向被申请人宣读了人身保护令,并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及时与申请人付某进行沟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双方家长也一起参与其中,最终申请人付某和被申请人马某重归于好,付某到法院撤回了离婚起诉。结案后承办法官进行了跟踪回访,及时掌握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并通过法治教育、谈心谈话的方式,促进夫妻双方感情的修复。经多次回访,目前夫妻二人感情稳定,家庭和谐,马某未再有家暴。

典型意义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等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起到了惩戒家暴和保护家庭内部弱群体的作用,法官在适用时,还要注重对施暴者的心理疏导以及对家庭关系的修复,通过惩戒与教育、保护与修复的方式,挽救婚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人身保护令更显成效。通过释法说理,做到既惩戒又教育,通过跟踪回访,促进感情修复,彰显了法院能动司法的职责担当。

 

李利民:

感谢曹院长和王主任的介绍。下面把时间交给我们的媒体朋友们。

 

蒙城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问:刚才报告中提到蒙城法院2023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1份,2024年1-3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4份,请问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条件是什么?

 

张海洋: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另外,需要明确 “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

 

蒙城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10月30日公布、2023年1月1日施行,这次修改有什么变化?是如何更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的?

 

张海洋: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于1992年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作了较大修改,于2018年作了个别调整。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年来,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为有效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在完善政治权利保障方面,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一是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二是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三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四是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五是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六是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是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八是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九是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一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三是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四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在完善婚姻家庭权益方面,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二是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三是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在完善救济措施方面,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作为第八章。一是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三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四是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利民: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记者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干警代表到来,希望大家能为我县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