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县政府印发了《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蒙政秘〔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5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全省实施了以县区财政为支付主体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22年安徽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
2023年10月27日,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4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2024年2月29日,亳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24〕13号),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坚持依法保障。《通知》根据法律要求将我县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是注重量力而行。《通知》规定依法征地时筹集保障费用,给予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根据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现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保费费用筹集和缴费补贴标准。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4年2月16日至2月21日,共征求4家县直、17家乡镇(街道)意见,未收到部门意见。
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21日,在蒙城县政务公开网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群众意见。
2024年3月7日,召开专家论证会。
2024年3月11日,函请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2024年3月14日,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蒙司法审〔2024〕7号),经审查无违法内容。
2024年3月27日,报县政府按照程序运转公文。
2024年3月29日,县政府印发了《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蒙政秘〔2024〕11号)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座谈会、专题会,参考周边县(区)政策,并书面征求了县财政局、自规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政府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按程序报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按照规定标准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支付。
五、主要内容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全县辖区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鼓励补贴对象积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规定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标准的缴费补贴。
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二)缴费补贴标准
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缴费补贴标准。
(三)新老政策衔接
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创新举措
目前我县执行的是《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文件。新政策主要有以下调整:一是保障范围由原来年满16周岁(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调整为年满16周岁(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二是保障方式由原来的按月领取调整为分年度给予不低于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老办法存量人员仍执行老政策按月发放;三是被征地养老保险费用筹集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0元(1.333万元/亩)调整为我县平均区片综合地价5.0625万元/亩(一类片区51600元/亩,二类片区49650元/亩,(51600+49650)/2=50625元)的70%(省、市文件规定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即每平方米53.21元(3.5438万元/亩)。同时,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筹集标准和补贴标准。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姓名、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姓名:刘健
政策咨询电话:0558-7696126/769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