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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65K/202403-00379 组配分类: 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蒙城县2024年社保兜底保障政策标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7 发布日期: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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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蒙城县2024年社保兜底保障政策标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7
发布日期: 2024-03-27
蒙城县2024年社保兜底保障政策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27 09:10 信息来源:蒙城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低保补助(实施单位:县民政局)

申请对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756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689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

A类对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B类对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及以下残疾人。

C类对象:低保对象中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人。

申报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报程序:申请受理→经济核对→入户调查→视情开展民主评议→乡镇民政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乡镇审批→长期末端公示。

补助标准:

1.农村低保补助标准:A类为539元/人/月, B类为489元/人/月,C类为409元/人/月;

2.城市低保补助标准:A类为639元/人/月,B类为579元/人/月,C类为479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单位:县民政局)

申请对象: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申报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一卡通)账号、个人申请、《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声明书》,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分散、集中供养照料服务协议》,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报程序:申请受理→乡镇村初审→村公示→乡镇入户核实→乡镇公示→建档救助。

补助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938元/人/月;

2.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634元/人/月;

3.集中供养财政补助标准834元/人/月(包括零花钱150元/人/月);

4.特困人员死亡,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3000元。

三、高龄津贴(实施单位:县民政局)

申请对象:具有我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申报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照片及“一卡通”。

申报程序:个人申请→村(社区)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

补助标准:(1)80周岁—99周岁30元/人/月;(2)100周岁及以上500元/人/月。

四、失能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实施单位:县民政局)

申请对象:享受特困供养人员(五保供养)待遇,经鉴定符合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及无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

申报材料: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必须有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五保供养证,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五保供养证。

申报程序: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有民政、卫生、纪检等五人的鉴定小组,严格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表”“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进行填报,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所在乡镇敬老院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有民政、卫生、纪检等五人的鉴定小组,严格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表”“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进行填报,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补助标准:

1.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全护理2250元/人/月、半护理561元/人/月、全自理75元/人/月;

2.分散供养失能特困人员,全护理655元/人/月、半护理374 元/人/月、全自理57 元/人/月。

五、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单位:县民政局)

申请对象: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申报材料:

1.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级市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申报程序:申请→查验(审核)→确认(审批)。

补助标准:

1.社会散居孤儿1155元/人/月;

2.集中供养孤儿1575元/人/月;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六、临时救助(实施单位:县民政局)

申请对象:凡具有本县户口,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申报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原件;病历、医保报销单,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民政办受理→乡镇民政办审核公示→县民政局确认→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向申请人发放资金。

补助标准:

1.因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累计自费费用5000-10000元的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2倍救助;10001-20000元的给予4倍救助;20001-30000元的给予6倍救助; 30001-40000元的给予8倍救助;40000元以上的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救助。

3.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当年考上本科的,因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救助.

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单位:县民政局)

申请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申报材料: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自愿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补助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至四级86元/人/月。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86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