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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312-0003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蒙政办秘〔2023〕54号
发文日期: 2023-12-12 发布日期: 2023-12-22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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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蒙政办秘〔2023〕54号
发文日期: 2023-12-12
发布日期: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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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2 11:11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1212    

 


 

蒙城县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  为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困难需求,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工作,不断提升运营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亳保租组20221号)和《亳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亳发改价费20234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  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包括城区公租房和乡镇教师公租房),是指政府全额投资或筹集建设,限定保障对象、建设标准、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以及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城区公租房包括安居小区、安康小区、鸿运华府小区、金蟾小区、万顺小区、永兴小区、阳光花园公租房小区、开发区职工保障房等共计9600套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面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城镇规划区内其他单位自建房以及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改房,参照本细则政策执行。

乡镇教师公租房包括马集、小涧、立仓、篱笆、王集等乡镇中小学300套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面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乡镇教师,参照本细则政策执行。

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筹集、回购或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住房,限定保障对象、建设标准、面积标准、租金标准以及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从公租房小区或其他安置小区闲置房源转换的住房,以及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保障性住房(包括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乡镇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商业用房运营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担全县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研究、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公共投入计划制定、方案审核、保障人员申请和退出资格审核,以及承担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服务招标、监管与考核等职责。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服务的承接主体,通过县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承担运营主体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以及配套商业用房的日常运营与维修服务;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考核与合同签订;负责保障家庭的实物配租、租金收取、租金补助发放、租赁补贴发放、腾退住房以及配套商业用房拍租等服务事项;负责保障性住房入户巡查、信息化服务、档案管理、政策宣传、政务公开、文明创建、公益活动、信访投诉、热线回复、安全生产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事项的综合服务。

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足配强专业人员,实行一站式便民服务,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日常监管与考核。

 

第二章  保障范围与保障方式

第六条  城区公租房保障范围在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和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

第七条  乡镇教师公租房保障范围:将符合保障条件的乡镇教师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

九条  租赁补贴。申请人自愿申请,由政府出资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进行货币化补贴安置,并面向社会自行租房,以解决其住房困难的一种保障方式。

十条  实物配租。申请人自愿申请,由政府利用现有空置房源,采取租赁方式,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取适当的租金,以解决其住房困难的一种保障方式

第十一条  租金补助。已实物配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先期按照规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再根据政务服务网平台大数据,针对保障家庭人口数量、收入状况、住房面积及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比对审核,并对符合租金补助发放条件的保障家庭,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的一种资金补偿方式。

 

第三章 审核流程与工作时效

十二条  城区公租房(含租赁补贴)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实行审两公示制度,街道办事处和县开发区管委会设置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全部实行网办审核,并以安徽政务服务网平台提供的数据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  城区公租房(含租赁补贴)和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流程:

(一)由申请主体在网上填写《蒙城县公租房申请审批表》或《蒙城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提交申请人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县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初审;

(二)街道办事处或县开发区管委会须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信息比对,完成对申请家庭保障人口、人均月收入情况人均住房面积以及机动车辆信息等基本情况的全面审核,提出审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提交县住房保障部门审;

(三)住房保障部门在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网大数据信息比对,对申请家庭保障人口、人均月收入情况人均住房面积以及机动车辆信息等基本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登记为保障对象,纳入轮候库

(四)县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采取日常配租方式,对纳入轮候库的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配备专人,负责园区内引进项目和落地企业的企业法人申请公租房的初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复,全部实行网办审核,并以政务服务网平台大数据审核依据。审核流程与工作时效参照第十条执行。

非园区内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法人申请公租房的,参照园区内落地企业标准办理审核流程与工作时效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县教育局配备专人,负责对乡镇教师公租房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核,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章  家庭人均月收入线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线认定标准: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亳政秘〔202256号)精神,以及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倍为计算依据,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线标准按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含)执行,且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中低收入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和乡镇教师公租房人均月收入线认定标准: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规定以及不高于县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城镇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的70%标准,中低收入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和乡镇教师公租房人均月收入线标准,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300元(含)执行,单身居民申请城区公租房的,月收入不得超过3300元(含),且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章  家庭人员认定标准

第十七条  同一个户籍簿上的所有人员只能作为一个申请家庭包括因就学、参军等原因户籍外迁的家庭成员)除通过婚姻链接的夫妻关系人员须纳入该家庭人员保障范围以外,其他不在同一个户籍簿上的人员不得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以政务服务网平台大数据为审核依据

第十八条  保障家庭主申请人因病、因灾等原因去世的,可以在其同户籍人员中,推选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凡调整保障性住房或变更保障家庭人员基本信息的,以及轮候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发放前,须进行二次复审,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完善档案。

在计算该保障家庭的租金补助发放金额或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时,采取分时段计算,自调整后的次月享受补助政策

 

  工资性收入及经营净收入认定标准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

(一)县财政全额供给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包括应发工资、年度绩效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等收入项目,并以安徽政务服务网服务平台提供的大数据为审核依据;

(二)退休人员工资性收入主要以政务服务网平台大数据提供的退休人员工资金额为审核依据;

(三)有固定工作单位人员工资性收入且年龄在就业年龄(满十八周岁以上)范围内的,须提供实际收入证明

(四)无固定工作单位且年龄在就业年龄范围内的,不包括在校学生和服兵役者,由其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核实,城镇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依据;男性年龄在56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1周岁以上的,按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凡是有两份以上工作的,其工资性收入按实际收入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

 城镇居民经营净收入认定标准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注册资格企业法人、股东、董事,或经营一定规模的商业网点、实体店铺、电商经纪人等申请人员,在申请城区公租房时,其经营净收入、年终分红等收益,作为该申请家庭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经营净收入证明的,按家庭人均收入超标认定,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第七章  机动车辆及四轮电动车认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镇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时,不得拥有机动车辆或四轮电动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除外),否则,按照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对待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城区公租房时,拥有机动车辆或四轮电动车的,不得超过A级紧凑型车辆控制标准,发动机排量不得超过1.60升(含1.60升),车轴距不得超过2.60米(含2.60米)。申请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机动车辆或四轮电动车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第八章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须年18周岁以上,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申请城区公租房时,需向家庭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成员须在同一户籍上的人员

(二)在城镇规划区内,自有住房面积不得超过人均18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和机动车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条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区公租房时,需向家庭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不在本地行政管辖区范围内,并办理城区居住证;

(二)申请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办理聘(任)用手续;

(三)在蒙城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自有住房面积不得超过人均18平方米的控制标准;

(四)用人单位近期连续为申请人缴纳6个月(含试用期)以上社保或公积金;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内或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城区公租房时,需向家庭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不含在职教育)不满五周年的

(二)申请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办理聘(任)用手续;

(三)在蒙城县城镇规划区内,自有住房不得超过家庭人均18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四)用人单位近期连续为申请人缴纳6个月(含试用期)以上社保或公积金;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内或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二十六条  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城区公租房时,需向家庭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管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有固定的工作单位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聘(任)用手续;(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和机动车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在城镇规划区内,自有住房不得超过家庭人均18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用人单位近期连续为申请人缴纳6个月(含试用期)以上社保或公积金;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内或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二十七条  以企业法人名义申请城区公租房的,园区内引进项目和落地企业,需向县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在本地办理营业执照并获准生产许可;

二)企业实际缴纳社保(或公积金)人员基本信息

(三)企业实际申请房源套数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社保(或公积金)总人员数的10%比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乡镇教师公租房人员需向县教育局申请,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办理用手续;

(二)在用工单位所在乡镇规划区内自有住房不得超过家庭人均18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用人单位近期连续为申请人缴纳6个月(含试用期)以上社保或公积金;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内或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二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本城区有稳定就业单位,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务(聘用)合同;

(二)蒙城县城镇规划区内,自有住房不得超过家庭人均18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内或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市场租金标准及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

 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要求,不断完善租金定价机制。租金标准统一接受县人民政府指导价,并按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适时动态调整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

(一)城区公租房:安居小区、安康小区、永兴小区市场租金标准为5.00/平方米/月,鸿运华府小区市场租金标准为6.40/平方米/月,阳光花园公租房小区市场租金标准为3.40/平方米/月,金蟾小区、万顺小区市场租金标准为4.50/平方米/月;

(二)乡镇教师公租房:包括马集、小涧、立仓、篱笆、王集等乡镇中小学共300套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为1.00/平方米/月;

开发区职工保障房共计1506套住房,租金标准统一接受县人民政府指导价。其中,非成套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为3.00/平方米/月,成套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为4.00/平方米/月。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统一接受县人民政府指导价,按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90%确定,市场租金标准为6.50/平方米/月。

第三十一条  符合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员,应根据承租房的建筑面积,按合同约定市场月租金标准的6倍,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解除租赁关系腾退住房时,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全额退还租赁保证金(无息)承租人有违约行为,需要个人承担赔付责任的,且未能及时赔付的,将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章  物业服务范围与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根据《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用管理实施细则》(亳价服201972)规定要求物业服务管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化粪池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车辆停放管理;(五)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和装饰装修管理;(六)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八)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电梯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七)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统一使用税务票据。

全县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用收取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统一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三级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上浮收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执行标准:多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为0.40/平方米/月,小高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为0.70/方米/月,小高层一楼住房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多层住房标准收取

 

十二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

三十五条  城镇居民家庭申请城区公租房时,需向街道办事处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和户籍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十六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城区公租房时,需向街道办事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户籍簿

(二)毕业证书和学信网验证报告;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任)用手续

用人单位近期连续为申请人缴纳6个月(含试用期)以上社保或公积金

三十七条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城区公租房时,需向街道办事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户籍簿和居住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任)用手续

用人单位近期连续为申请人缴纳6个月(含试用期)以上社保或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  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城区公租房时,需向街道办事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和户籍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任)用手续

用人单位近期连续为申请人缴纳6个月(含试用期)以上社保或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申请城区公租房时,需向县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实际用工人员名单、身份证、户籍簿以及企业近期连续6个月为职工缴纳的社保或公积金证明等材料。

第四十条  申请乡镇教师公租房人员申请时,需向县教育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身份证和户籍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任)用手续

用人单位近期连续为申请人缴纳6个月(含试用期)以上社保或公积金

 

 十三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 

一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时,需向街道办事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户籍簿和居住证(非本地户籍);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

 

十四  保障政策

二条  已纳入轮候库的保障家庭,既可以申请租赁补贴发放,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拥有享受住房保障资格。在公租房实物配租时,统一核发《蒙城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同一个保障家庭只能申请租赁补贴,或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

三条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55号)要求,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上缴国库,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将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费用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培训、政策宣传、购买服务、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补助、公租房维修、设备维护、信息搜集、信息查询、档案管理等服务事项,以及用于提升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水平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四十四条  县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应多方利用保障性住房小区内共用场所、共用设施设备、商业用房,创造更多的公共收益,将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并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使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及其保障人员的运营服务。

五条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按照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5.00/平方米/确定租赁补贴发放金额不能高于保障家庭实际租住房租金。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控制在18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四十六条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精准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三)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家庭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退役军人等特殊行业保障人员;

四十七条  申请家庭占用租住单位自建公房未能退出的,已参加房改未能取得完全产权的,按照已经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对待,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第四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拥有商业性用房、厂房、仓储用房、写字楼建设用地自有住房面积、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机动车辆超过规定标准的最近年内有住房交易迁入集体户籍不满周年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该申请家庭唯一住房上市交易的,视为无房家庭。

四十九条  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采取日常配租和集中配租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人员可根据现有的空置房源信息,通过自主选房的方式选房。

已经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除两个保障家庭之间可以进行房屋互换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调房的,由县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完善相关资料,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企业法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数量超过企业用工人数的10%,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在申请公租房和租赁补贴时,不受家庭人均月收入和机动车辆标准限制,重点审核住房条件

第五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因不受家庭人员收入标准和车辆标准的限制,租金标准统一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不实行租金补助。

第五十二条  已实物配租公租房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或机动车辆标准超标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公租房,经核实确无其他合适住房(预售商品房)的,须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并停止发放租金补助。

凡保障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适合本条规定属清退范围。

第五十三条  荣获国家、省部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参战人员、复转军人、人民警察,以及烈士遗属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公租房和租赁补贴时,不受收入限制,重点审核住房条件。免收租赁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费用,参照低收入家庭租金补助标准,采取直补方式进行租金补助。

第五十四条  已实物配租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毕业证年满五周年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满五年的,第六年开始,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享受租金补助政策。同时,保障家庭可以向县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调换到公租房小区居住,须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十五条  对已实物配租城镇低保户家庭,实行减免政策,凭借民政部门近期认可的证明材料,免缴租赁保证金,免缴物业服务费用,并采取直补方式进行租金补助

第五十六条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利用现有集中成片且规模在30套以上的存量住房,或利用闲置土地新建规模在30套以上的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纳入全县保障性住房统一运营管理。

凡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的存量住房,物业维修和设备维护费用支出,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承担。

第五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住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总住房数量的80%,根据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可发展适量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同时,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有关规定,配套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严禁借机进行商业开发。

第五十八条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租赁担保类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  租金补助发放

第五十九条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5251号)规定,租赁补贴和租金补助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中央、省级和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财政部门将租赁补贴和租金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租金补助发放计划租金补助实行每年定期审核制度逐步实行网办审核

第六十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应按照合同约定先期交纳市场租金,租金支出超过家庭合理承受能力的部分,政府将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状况,精准保障,分档发放租金补助。

符合租金补助发放条件的,公示期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县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办理租金补助发放手续,实行打卡发放

第六十一条  租金补助发放计算公式为:月租金补助金额=市场月租金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保障人口数私有住房面积)×租金补助系数。

低保户家庭租金补助系数按0.95执行,低收入家庭租金补助系数按0.90执行,中低收入家庭租金补助系数按0.50执行。凡申请租赁补贴发放的保障对象,不得发放租金补助。

 

第十  租赁补贴发放

第六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租赁补贴年度任务,并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年度计划。

第六十三条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须持有本地居住证,且在本地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年及以上。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补贴发放的期限,原则上累计发放不超过24个月。申请乡镇教师公租房的保障家庭及其家庭成员,暂不实行租赁补贴发放

第六十四条  城镇低保户、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等特困人员可以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其他类型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80%标准

租赁补发放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金额=5//平方米×(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保障人口数私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系数。低保户家庭租赁补贴系数按1.0执行,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系数按0.8执行,中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系数按0.7执行。

 

第十  退出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租房合同期满或合同期限内住房超标、收入提高等因素,保障人员主动退房时,按下列程序办理退租手续:

(一)承租人应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书面退房申请;

(二)县公租房服务中心安排工作人员会同物业服务公司代表和承租人共同验房,并填写《退房验收记录单》;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承租人递交的书面退房申请和《退房验收记录单》后,应出具《腾退住房确认书》

(四)县公租房服务中心根据《腾退住房确认书》约定时间,协助承租人办理租金结算及租赁保证金的退款手续。

第六十六条  承租人主动退出公租房时,可为其安排一定时间的搬迁期,搬迁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搬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按照主动退出前的租金标准收取。

第六十七条  隐瞒、虚报或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欺骗手段获得公租房租赁补贴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信用主体(包括相关单位和自然人),以及转租、转借、长期无故拖欠租金等违反政策规定进行清退的保障家庭,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限期腾退,负责及时收回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追回已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自收回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追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受理其住房申请。

第六十八条  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限期腾退其承租的公租房,并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追责

(一)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房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使用功能,拒不恢复原状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个月以上无人居住的;

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六个月以上不缴租金的;

)自有住房家庭人均超过18平方米控制标准的;

)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违反保证性住房租赁合同的

第六十九条  纳入清退范围,搬迁期满仍拒不腾退公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可采用合理方式限制其进入和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租赁合同约定的措施予以制约;

(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搬迁期满之日起,按其所承租住房2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  保障措施

第七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租金收缴、租赁补贴和租金补助等环节的监管构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的运营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做好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核、服务事项、工作流程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不断加大对承接主体运营服务人员工作态度与服务水平、安全生产与应急处理、信息搜集与档案管理、物业维修与物业监管、服务质量与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的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体系。

第七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结合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主动公开服务事项、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办事流程及时对公租房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开通服务热线充分利用网络媒介合法平台,多渠道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及时解决保障对象合理诉求,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县教育部门应做好租金收缴工作,房租租金由所属学校统一收缴至县财政非税账户,专款专用,用于乡镇教师公租房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同时,县教育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与应急处理、信息搜集与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各相关单位形成联动机制,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开展便民服务,简化办事流程

按照谁提供、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数据资源共享,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服务平台,进一步规范网办业务审核流程。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公众媒体、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发布平台,或采取设立宣传台、散发宣传材料、开展培训班等方式,不断加大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力度,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七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纪委监委调查核实,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和责任追究:

(一)擅自变更保障人员范围、保障方式、保障面积标准,不按规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租金补助发放标准或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执行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租房或者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的;

(三)经审核,因住房面积超标、收入提高、机动车辆超标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国家公职人员,未能及时退出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及保障对象档案的;

)未按规定公示进行公示的,或公示期限内有异议没有及时处理,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标准和工作流程及时维修物业及设施设备的;

(七)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依法、依规处理的;

(八)未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事项的。

 

第十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同时废止《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办秘〔201561)、《关于印发蒙城县农村教师公租房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蒙政办秘〔2017107号)和《关于印发蒙城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蒙政办秘〔201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