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案室复印组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为死者家属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及家属有效身份证。
(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申请人为公、检、法、司的应提供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1. 证明资料齐全者,病案复印组人员予以复印,原则上只复印一次;证明资料不齐者予以拒绝。申请人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
2. 病历归档后方可复印病历。
3. 复印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4. 复印(复制)完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的首页加盖一枚完整的专用印章,所有资料的边缘加盖骑缝章。
5.复印或复制病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复印范围: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特殊检查(治疗)或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检查和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护理记录、医嘱单、体温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清单。
三、注意事项:
1、上班时间:上午8:00-11:40 下午 2:30-5: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2、医疗机构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住院病人病历因复印需要带离病区,应经主管医生签字同意后,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并陪同患者或其代理人到指定地点复印。
复印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并加盖证明印记。
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应在复印完病历资料后保存。
3、复印病历不收取复印费。
4、地点:蒙城县中医院新区门诊楼5楼病案室
5、联系电话:0558-76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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