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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65K/202402-00316 组配分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1 发布日期: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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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1
发布日期: 2024-02-2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2-21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实施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法定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四、申报材料

1.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申请书应载明注销的理由并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事项的正式文件。

3. 清算组织提出的财务清算报告。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注销后收回)。

5. 注销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县民政局办公室审查相关资料,决定是否受理。

3.审核:县民政局办公室审核资料。

4.审批:县民政局审批。

5.注销:县民政局办公室收回证件。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60日。

2.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