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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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MB19032879/202305-00051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税收管理】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4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29 发布日期: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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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税收管理】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4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29
发布日期: 2023-05-29
【税收管理】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4月)
发布时间:2023-05-29 17:24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企业职工食堂的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上是按照工资薪金扣除还是职工福利费扣除?

解答: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属于企业所得税职工福利费范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解答: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有免于填报的表单?

解答: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四、纳税人2022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直接申请抵减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解答: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五、企业发生的未取得发票的小额零星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六、通过法院判决取得的房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七、哪些企业可以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业、零售、仓储行业(简称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通告〔2023〕1号)

八、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业范围?

解答:纳税人办理营业执照时确定的行业类别,属于六大行业之一的,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自己所属的行业范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通告〔2023〕1号)

九、纳税人享受“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应如何申报?

解答:对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办理免税。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上述免税。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税源应税明细维护界面减免税信息栏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六大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0008011607、六大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0010011607),即可办理免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通告〔2023〕1号)

十、纳税人从租计征房产税,是否可以享受“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解答:从租计征房产税可以享受“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通告〔2023〕1号)

十一、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代开发票?

解答: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备案?

解答: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三、购买方延迟付款支付的违约金,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由于客户未按约定时间付款产生的违约金应按照实际发生业务情况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十四、一般纳税人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扣税凭证,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解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相关列次;同时,还需将上述相关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十五、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只开具普通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解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十六、非独生子女独自赡养老人,且其他兄弟姐妹都健在,是否可以按指定分摊的方式按照2000元的标准扣除?

解答: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七、未按照规定时间申请个税手续费退还,是否可以在下一年度合并统一申请?

解答:.“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十八、个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

解答: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文件依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十九、纳税人2023年开始还贷款,2022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否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二十、员工上半年在A公司上班,下半年在B公司上班,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选择A公司,但收入是A、B公司汇总的,是否符合规定?

解答: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