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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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群众关切】低保政策常见问答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06 发布日期: 2023-05-06
【群众关切】低保政策常见问答
发布时间:2023-05-06 16:49 信息来源: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哪些人符合低保条件?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二、如何申请低保?

答: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保卡)、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核查授权书等资料。群众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群众低保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核确认。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申办“单人户”低保时,所称的成年 (年满18周岁) ,无业 (无法取得就业收入),重残人员是指一级、二级残疾人。


三、哪些人不得获得低保?

答: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2.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县级人民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3.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6.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8.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9.在监狱内服刑人员;10.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11.特困供养救助对象;1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金融资产超过36倍月低保标准的;1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一辆或多辆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差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14.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拥有一辆或多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差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被供养人不得获得低保(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1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计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1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的;1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享受低保期间,新购或新建住房的(因房屋拆迁原因购买必需住房的、因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的除外),新购或新建住房后2年内不得获得低保;18.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四、什么是低保边缘家庭?

答: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患有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五、低保对象如何分类管理?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A类对象为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B类对象为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及以下残疾人;C类对象为低保对象中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人。低保家庭分类按照该户低保对象中最高的类别确定为A、B、C三类。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六、如何进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时,申请人需规范填写核对授权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