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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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亳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办事指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10 发布日期: 2023-03-10
亳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10 10:37 信息来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

办事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31日实施)

1、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范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是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是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三是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排污单位需做的工作。

排污单位在领取到排污许可证以后,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2)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3)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4)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5)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6)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7)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3、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领和登记统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在平台注册以后,即可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污许可登记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的时候需要提交上传以下材料:

1)法人签字的守法承诺书;

2)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4)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5)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6)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7)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版工艺流程图、厂区平面布置图及雨污管网图;

8)企业常用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1)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2)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3)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4、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
   根据国务院最新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5、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条件是什么?发放时限是多少?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在审批时限方面: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每个排污许可证均有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6、排污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二、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

(一)环评审批程序及时限

1、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在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平台上申请http://59.203.96.17:8080/uaac-server/login?service=http%3A%2F%2F218.23.170.153%2Fyzt%2Fframeset.do)——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审批——批复。

2、审批时限

报告书审批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4个工作日。

报告表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及时限

1、核发程序

企业申请(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注册以后,即可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污许可登记表)——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发证。

2、核发时限

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核发时限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需提供的必须材料

(一)环评审批需提供材料

1、报告书:(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2)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投资代码;(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4)公众参与调查表合订本;(5)环评文件全本公开的证明材料;(6)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合同。

2、报告表:(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2)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投资代码;(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4)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合同。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需提供材料

1、法人签字的守法承诺书;

2、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4、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5、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6、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7、电子营业执照、工艺流程图,厂区平面布置图,雨污管网图

 8.企业常用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1、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2、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3、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