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 各股室、下属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第三条 采取设立公开栏、上网发布、编发信息简报、利用报刊、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政务事项进行公开,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公开事项申请,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 各股室、下属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 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决定公开的,承办股室、下属单位应当及时将申请公开的具体政务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政务公开内容备查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内容备查制度。
第二条 各股室、下属单位要按照《局政务公开目录》及时进行公开,做到政务公开内容及时、全面、真实。
第三条 各股室、下属单位要做好政务公开资料、台账归档整理工作。
第四条 各股室、下属单位应及时将公开内容上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内容与所公开内容一致。
三、政务公开监督和投诉办理制度
第一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接受县政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向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通报环保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内部监督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外部监督由政风行风监督员及群众实行监督,及时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股室、下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股室、下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各部门对群众意见、建议和投诉进行办理答复。
第五条 对于群众向局信箱和政务公开热线电话反映的涉及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对应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答复。向局职能部门直接反映的意见、建议由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答复。
第六条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58-7682581。
四、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股室、局二级机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考评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评主要内容为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执行情况、公开效果、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考评结果作为各股室、下属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评先评优重要依据。
五、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组长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要求的股室、下属单位,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分;
(一)未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政务公开工作的;
(二)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方式公开应当公开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
(六)对于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八)对投诉、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六、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参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规范整理、分卷装订、妥善保管。
第三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做到不外借,不私自带回家,不损坏,不丢失等“四不准”要求,规范管理。
第四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者为查阅者提供档案资料,借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造成档案损坏。
第五条 查阅者履行借阅手续,按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