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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212-00057 组配分类: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发布实录】蒙城县召开2022年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31 发布日期: 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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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发布实录】蒙城县召开2022年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31
发布日期: 2022-12-31
【发布实录】蒙城县召开2022年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2-12-31 10:15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间:2022年12月27日15:00

   点:蒙城县人民法院南四楼会议室

人:李利民  蒙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参会人员:唐    蒙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井飞雪  蒙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

 

李利民:

同志们、广播电视台新闻媒体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县法院参加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蒙城县2022年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今天我们高兴地请到了蒙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唐峰,蒙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井飞雪。我是蒙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利民,今天的发布会由我来主持。下面有请蒙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唐峰给我们介绍我县2022年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峰: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年来,县法院在市中院的精心指导下,在蒙城县人大及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行政案件,依法妥善化解行政纠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同时为全县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度,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各类案件154件,其中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7件,结案52件。结案率91.22%。总体来看,案件类型较往年有所减少,诉讼类案件主要涉及房屋行政登记、工伤行政认定、公安行政处罚、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安置补偿、行政协议、行政赔偿等类型。所结案件中,判决24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6件,裁定准许原告撤诉15件,调解2件,移送中院4件,裁定不予立案的1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3件,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为5.77%。同比去年降低了19.23个百分点,今年开庭审理的44件行政案件中,负责人出庭44件,出庭率100%,同比去年增加了4.17个百分点。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中,有4起行政案件是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提升了“一把手”的出庭应诉率,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上述情况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总体是好的,这是近年来行政机关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法院不断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多年来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引导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的综合成果。 

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审查案件21件,办结21件,结案率100%,受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数同去年相比下降16%。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案由主要是市场监督、土地、卫生、人力资源、应急管理等行政处罚案件。

二、具体做法

(一)持续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入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正目的,通过与行政机关协调,尽力解决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困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诉前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给出一定时间让其自行纠正,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做到案结事了。针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建议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相对人自愿、主动的履行行政处罚内容,尽量减少处罚行为对经济困难的行政相对人生活的影响,兼顾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与司法局联合建立并逐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工作机制,同时提高“一把手”出庭应诉率。及时向司法局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由司法局向有出庭任务的单位发送提醒、提示函,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提醒、督促,并对相关情况定期进行通报,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促进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听取行政机关负责人反馈,合理安排开庭日期,为“一把手”出庭提供方便。按实际出庭情况认真做好数据登记,及时反馈给司法局和市中院,便于定期通报,强化考核。

(三)立足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注重延伸司法服务功能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通过从审判台走向讲台的授课方式,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执法责任意识,有效提升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应诉的水平。以实际行动助推法制政府建设。

(四)规范和强化司法建议工作。推行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制度,高度重视个案审理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制约机制,注重对有关建议的反馈情况跟踪,促进司法建议落实。2022年共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3件。

三、典型案例通报

1、(2022)皖1622行初18号市场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案

202018日,原告久大蒙城分公司从湖北久大品种盐有限公司调拨“厨乐多”深井岩盐104件,规格为每件60袋,每袋320克,喷码批号为A20180130AA1,表明生产日期为2018130日,注明保质期36个月,因包装箱破损,另赠送“厨乐多”深井岩盐16件,10件生产批号为A20180131AA16件生产批号为A20180130AA120207月原告将104件生产日期“厨乐多”深井岩盐销售给蒙城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剩余16件食盐,原告于2021425日赠送给任秀芹、李金荣各1件,4件(240袋)同日在蒙城县道兴百业博览会以0.33/袋的价格销售,另有584袋以扫码免费赠送的方式送出,剩余16袋被市场监督局查获扣押。

2021426日,久大蒙城分公司发出公告,告知参与2021425日在蒙城梦蝶广场赠送食盐的消费者,把受赠食盐召回。

2021810日市场监督局作出蒙市监罚〔202128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决定对原告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厨乐多深井岩盐16袋;2、没收违法所得79.2元;3、罚款86000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256日作出(2022)皖1622行18行政判决:一、变更被告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蒙市监罚〔2021〕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中“处86000元罚款”为“罚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湖北久大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经营者免费赠与过期食品的行为具有推广营销的性质,仍应属于经营行为,消费者有权获得合格产品,免费赠送不是行政违法责任的免责事由。虽然作为特别法的食品安全法没有相关规定,但在经营者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罚,以体现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本案原告低价销售和赠送的部分食盐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超过了保质期,在被查处时,原告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进货来源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应当予以减轻处罚,结合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本院依法将罚款数额变更为30000元。减轻了对经济困难的原告生活的影响,兼顾了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2021)皖1622行初32号行政许可案

2021年4月1日,原告安徽春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申请人的身份,向被告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春雨检测公司,其提供了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内容的申请书,同日被告以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给原告出具了受理通知书。被告受理后,对原告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原告申请的拟公司住所使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2021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书面通知原告补充提交拟设立登记的春雨检测公司使用经营的土地和规划证明材料。被告认为原告未提供拟登记公司住所从事机动车检测的土地和规划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2021年4月15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蒙市监)登记内驳字[2021]第0415-01号《登记驳回通知书》,对春雨销售公司提交的春雨检测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皖1622行初3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5日作出(蒙市监)登记内驳字[2021]第0415-01号《登记驳回通知书》;二、责令被告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公司设立人申请设立公司登记,目的是获得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而不是获得从事法律限制从事的特定行业的许可资格。换言之,行政登记是前提,公司只有在获得主体资格后,公司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更为严格的资质验证材料去申请行政许可,公司才有获得限制经营行业的行政许可的可能。

本案中,原告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被告提交了申请设立登记春雨检测公司的上述材料,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条件。本案被告以原告未提交合法使用的拟设该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机动车检测的土地和规划证明材料为由,对原告申请设立登记春雨检测公司决定不予登记,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机关需准确把握行政审查的界线,区分经营许可和法人登记的不同,既要履行行政登记的职责,也要严格审查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限制条件,不得自行作为驳回申请的依据。该案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既保障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又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蒙城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做好行政案件的案外协调工作。对涉及人民群众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引起的补偿、赔偿等切身利益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行政综合审判庭将积极做好案外协调工作,争取用协调方式彻底化解行政争议及相关民事争议。行政综合审判庭将与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积极沟通。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不断总结调解的方式、方法,注重协调的艺术,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新思路。形成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相互衔接和优势互补,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不断规范和强化司法建议工作。推行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制度,高度重视个案审理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帮助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制约机制,注重对机关建议的反馈情况的跟踪,促进司法建议的落实。

(三)加强权益保障,自觉地把司法为民落实到行政审判的全过程,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是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案件中,裁判结果着重体现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

李利民:

下面开始提问,提问之前请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蒙城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关于工商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

井飞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有关部门”指的是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包括工商管理机关部门。除根据该条第二款吊销营业执照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蒙城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井飞雪:

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系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应当有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民事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