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篱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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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篱笆镇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关于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30 发布日期: 2023-01-30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关于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发布时间:2023-01-30 22:05 信息来源:蒙城县篱笆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三章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第一节  居住登记

    第一百零一条  〔基本原则〕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一定期限的,应当根据居住地的规定在当地申报居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或者培训,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在近亲属家中居住的流动人口,自愿申报居住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  〔申报时限〕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零三条  〔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对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向申报人开具居住登记凭证。

第一百零四条  〔拓展服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准确采集流动人口信息,积极拓展信息申报采集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和有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五条  〔相关主体义务〕村(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实际承担未成年人临时居住期间照料责任的公民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和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二节  居住证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基本原则〕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或者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该款所称有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居住地就业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住所;连续就读,是指在居住地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居住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一百零七条  〔证件信息〕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居住证包括实体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实体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电子居住证通过扫描二维码实现查询验证。两种居住证功能一致、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八条  〔制证主体〕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换)领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办理条件〕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经当地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第一百一十条  〔申办主体〕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签注手续和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办理程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对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由申领人签字确认。采用IC卡材质居住证的,向申领人开具居住证领取凭证;采取二维码电子居住证的,向申领人开具居住证领取凭证或由系统自动向申领人发送短信提醒。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领人理由;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办理时限〕采用IC卡材质制作居住证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发放;采用二维码电子居住证的地市,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对申领材料调查核实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短居住证制作发放时限。申领人凭领取凭证或短信提醒到受理部门领取居住证,凭领取凭证领取的还应当交回领取凭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件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变动登记〕居住证持有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住址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件换领〕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件补领〕居住证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