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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立仓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户口管理规定关于收养登记的规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0 发布日期: 2024-03-20
安徽省户口管理规定关于收养登记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20 19:59 信息来源:蒙城县立仓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四节  收养、入籍等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民个人收养登记〕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

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十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登记〕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公安部门出具的DNA采样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八条  〔华侨回国定居〕华侨回国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或者旅行证,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入籍登记〕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入籍证明,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四十条  〔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报户口函、流浪人员基本情况、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情况、寻亲情况及无户口相关情况说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DNA采样证明,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予以公示后,按照“户籍补录”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呈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14周岁以上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由两名以上民警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公安派出所予以公示后,按照“户籍补录”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呈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