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双涧镇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蒙城县双涧镇 > 随母入户
索引号: 11341622003179042E/202403-00065 组配分类: 随母入户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双涧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办事指南】随母入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1 发布日期: 2024-03-01
【办事指南】随母入户
发布时间:2024-03-01 10:40 信息来源:蒙城县双涧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 受理部门:蒙城县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二、 办理条件:

14周岁以内(不含)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凭以下材料,由户主或父母其中一方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办理。(对持《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的,要由户主或其父(母)在副联签名)

三、 办理流程: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在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公安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正联上加盖已入户章。

四、 所需材料:

1、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且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齐全或者只登记母亲信息的,根据本人自愿,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可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2、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母入户,凭非婚生育说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出生登记;要求随父入户,凭非婚生育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对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规定,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鉴别。

婚前出生的婴儿出生证与结婚证上登记的父母信息一致的或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婴儿,推定为婚生。

五、办理时限:

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及材料,派出所窗口受理,凡14周岁以下出生入户事实清楚的,现场办理。14周岁以上属户籍补录,需由二名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2人以上),写出综合调查报告,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报县公安局审批。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