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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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04 15:31 信息来源: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