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公共财物的管理、充分发挥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确保学校工作正常和高效,制定《蒙城一中公物管理制度》。
一、公物的采购制度
1、教育教学所需一般物资由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保管员处查点库存后,向学校校长提供购物清单,校长审批后由采购员及时购买交保管员。专业物资由专业人员随同采购。
2、教育教学所需金额较大物资的购买需经党委会讨论后决定。
二、公物的保管制度
学校购回的一切物资,由保管员登记造册,由保管人员妥善保管,分类存放,如有损坏和遗失,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三、公物的借还制度
1、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由部门或个人填好借条交保管员后方可借用,用后及时归还。(室内固定公物期末由保管员清查完好后以示归还。)
2、凡一次性使用物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领取后发放。
3、校外人员借用公物经校长或副校长同意后方可外借。
四、公物赔偿制度
1、在保管或使用过程中遗失或损坏公物,应及时赔偿,赔偿时由责任人到财务上交费,凭发票到保管处完清手续,保管处凭票在登记册上予以注销。
2、如属故意损坏公物,赔偿时按3倍公物价格进行赔偿。
3、教职工调动由总务科核实公物归还情况后,办公室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公物正常报损制度
学校公物正常使用或非人为损坏的,每期末由总务科列出清单,报学校校长审批方可报损,保管员凭校长批示再登记注销。
六、公物的检查制度
总务科组织人员每周对学校公物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遗失,立即按相关制度在一周内进行赔偿。
七、公物的维修制度
学校公物因自然损坏或已作出赔偿的,总务科应制定维修报告,经分管校长审批,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维修。
八、此制度由总务科负责实施,解释权属校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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