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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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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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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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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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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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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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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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设立核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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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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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0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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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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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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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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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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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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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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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终止核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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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终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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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证条例》(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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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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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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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证补发(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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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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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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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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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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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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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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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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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报刊刊登,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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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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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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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意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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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
2.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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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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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执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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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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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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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存放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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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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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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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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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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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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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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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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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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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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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报刊刊登,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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