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网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会评议工作。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是否健全;
(二)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三)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四)公开方式是否多样,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五)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六)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八)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九)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工作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十)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
(十一)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社会评议测评表或实施方案;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第七条 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14年5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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