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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蒙城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 文号: 蒙政办秘〔2019〕114号
发文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2-27
蒙城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2-27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第三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四条 县司法局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县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司法所承担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部门未设法制工作机构的,由县司法局进行审核。

第六条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1. 审核程序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

    第八条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第九条 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条 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审核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可申请审核机构提前介入。

    第三章 审核内容和审核责任

    第十二条 审核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十五条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起草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应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立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制度,对重大疑难的审核事项,应提请集体讨论审定。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科研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协助审核的作用。

    第十七条推进审核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格式、文本等各项管理要求,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

    第十八条加强台账档案管理。按照全面细致、条目清晰的原则,规范日常审核台账,切实做到“五个可查阅”,即收文事项可查阅、办理进度可查阅、意见审批可查阅、责任人员可查阅、反馈签收可查阅。建立合法性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收集与整理、归档与移交、保管与利用等各环节职责,做到合法性审核档案的分类编号相对独立、一事一档组卷完整。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具体举措,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审核责任。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通过采取集中轮训、案例评析、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