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006-0021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17:31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20〕3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人社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92075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006-00217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0-06-18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20〕31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人社局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92075 |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蒙政办秘〔2020〕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妥善解决在岗村医的养老保障问题,筑牢医疗卫生体系“网底”,促进基层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做好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在岗村医按照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村医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对象
(一)全县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在岗村医,截止到2020年5月21日不满60周岁(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不得大于55周岁)的,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在岗村医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暂不纳入在岗村医养老保险范围。
三、实施时间
在岗村医参加养老保险政策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参保方式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比照村干部政策执行。在岗村医须在县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参保申请,卫健委核实后,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聘村医次月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岗村医人员变动时,按程序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村医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延续缴费期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既不申请延长缴费,也不申请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本人书面申请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资金,职工养老保险终止。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待遇比照我县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五、缴费标准及财政贴补方式
(一)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比例为24%,其中县级财政承担16%、个人承担8%。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补贴待遇比照我县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县财政承担70%,个人承担30%。
(三)在岗村医参保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每年所需经费由县卫生健康委列入县级部门预算。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衔接
(一)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二)在岗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满60周岁,且按规定缴费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同时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可继续按原保险缴费,如需更改,按相关规定办理衔接手续。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医正常离岗后,可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但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六)今后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再按照其规定办理。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