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111-0020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投资者 |
成文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21〕1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质量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910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111-00205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投资者 | ||
成文日期: | 2021-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21〕13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质量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910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蒙城县质量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蒙政办〔202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质量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城县质量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亳办〔2018〕92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51号)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蒙办发〔2019〕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县本级质量发展基金,基金规模为3000万元,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由各主管部门在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内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质量强县创建,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品牌升级、质量提升、质量创新、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建设 质量人才队伍,开展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和各类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本基金使用范围为《蒙城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暂行)》(蒙政办秘〔2020〕73号)文件中规定的专项激励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四条 基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质量提升发展基金政策支持且达到相应 申请奖励条件的项目,经由申请对接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
(二)审核。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等相关申请对接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财政局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并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报县政府批准。
(三)拨付。县财政局负责办理。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涉及各自领域设定绩效目标,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清晰反映出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益,并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自分管领域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只用于开展质量提升相关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条 申请对接部门要加强奖励申报的初审,针对失信以及严重失信企业、相关成果无实际社会效应、弄虚作假、重复套领 以及过度申报的行为,可予以否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与其他涉及质量提升奖励文件中相同之处的,共同实施,不作相关废止,存在奖励额度、适用规则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所有奖补项目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和县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