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审计局。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市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集体讨论。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机构
局党组代表我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服务。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提出预案。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我局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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