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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202-00222 组配分类: 制度和计划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亳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内部审计工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亳审〔2022〕1号
发文日期: 2022-02-21 发布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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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制度和计划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亳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内部审计工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亳审〔2022〕1号
发文日期: 2022-02-21
发布日期: 2022-02-21
亳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内部审计工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1 15:24 信息来源:亳州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直单位、市属高校、市属企业,各县(区)审计局:

现将《亳州内部审计工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月25日



亳州市内部审计工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安徽省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暂行办法》《安徽省内部审计工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等情况,对备案资料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工作备案包括:

(一)内部审计基本情况,主要是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详细花名册、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情况等;

(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后续审计安排;

(三)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包括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措施等;

(四)审计报告综述,包括审计概况、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建议、整改总体情况等;

(五)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情况,包括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成效、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等;

(六)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特别是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问题线索;

(七)其他应当报送审计机关的资料。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备案时间及备案方式:

备案每年1次,特别事项可随时备案。每年2月15日前,各单位应当将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的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综述、审计结果运用及整改情况、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其他需要备案的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各单位应填写《内部审计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内部审计工作备案承诺书》《内部审计工作备案信息填报表》(见附件),以电子件形式报送。其中,《内部审计工作备案承诺书》由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PDF格式报送,涉密资料通过机要渠道单独报送并在《内部审计工作备案信息填报表》中注明。

第六条 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报送审计机关备案的内部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备案资料由审计机关履行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职责机构留存,并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其中涉密资料由审计机关机要部门留存。审计机关履行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职责机构应当结合调查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动备案工作落实。

第八条 审计机关相关业务机构应加强对备案资料的分析研究。将其作为开展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实施审计的参考。

第九条 审计机关相关业务机构在组织实施审计项目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是否按规定完成备案,以及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将其纳入审计监督评价范围;在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整改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 审计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资料的管理,确保备案信息的安全。未经批准,不得将备案资料以任何形式提供给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人员。对未妥善保管备案资料,导致备案资料丢失、毁损或泄密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备案资料存在质量问题的,审计机关履行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职责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应当督促及时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下级审计机关结合落实审计署内部审计统计调查制度,将汇总备案情况结合上年度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总结于每年3月15日前报上级审计机关履行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职责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