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以及扶贫资金在贫困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有效作用,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扶贫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以来全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涉农资金、清理回收财政存量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新增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以下简称扶贫资产),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纳入管理范围。
扶贫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第四条 县扶贫开发局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产业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效益发挥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给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脱贫攻坚“八大工程”牵头单位负责由本部门实施形成的扶贫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是其辖区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村(社区)“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公益性扶贫资产,要确定专人管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扶贫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入股有偿委托经营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管护责任。村集体经营的,要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
第三章 明确产权归属
第五条 扶贫项目验收后要明确产权归属,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由受益户负责经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包括经营性扶贫资产和非经营性扶贫资产),跨乡镇(街道)、村(社区)扶贫项目,按比例明晰产权。农村公路按照公路行政等级,明确县、乡、村三级政府相应权属,其中:县级公路产权明确为县政府,乡级及村级道路产权明确为所在地乡镇政府所有。明确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后,因项目建设时产生的债务由资产所有者负责偿还。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的方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明确产权归受益对象所有,并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同时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对能办理产权证的资产及时办理产权证,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资产,通过合同、协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形式明确产权归属。
第四章 后续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公益性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八条 扶贫项目验收移交后,受益村(社区)要及时发挥项目效益,经营性扶贫资产不得闲置。扶贫资产交付后,原则上要在3个月内发挥效益。
第九条 经营性资产由资产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确定的经营者,要签署经营协议,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性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在村提出申请,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初审,聘请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须在本区域内予以公示),县直相关部门审核,结果报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其中,金额较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决策、公示无异议后,采取简化程序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不再继续使用的,按程序收回上交县财政,盘活用于其它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出具鉴定意见,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因自然灾害、使用损耗等造成资产损毁的,其修复资金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自行解决,县级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章 资产收益和分配
第十二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原则上到村经营性资产年收益首次发包不低于扶贫资金投入额的6%。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经营性资产收益贫困村大部分(不低于60%)用于贫困户直接受益(资产收益型扶贫项目经营性资产收益原则上贫困村集体占总收益不高于20%,用于贫困户直接受益不低于80%),剩余收益用于贫困村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村干部发放工资报酬等非生产性支出;非贫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全部用于贫困户受益。贫困户直接受益方式:用于开发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防火等公益性岗位;针对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可适当进行直接补助受益。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每年年初要制定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发挥扶贫资金效益。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实行公示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级公示栏等,对扶贫资产运行管理全过程进行公告公示,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提高资产运营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蒙城县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蒙审发〔2018〕1号)等文件规定,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保障扶贫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县审计局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县直相关部门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因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五)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六)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每年年底县扶贫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八大工程”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对后续管理好、资产经营好、效益发挥好、项目管理好的乡镇(街道)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操作程序以附件《蒙城县扶贫资产管理操作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蒙城县扶贫资产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扶办〔2018〕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第一章 扶贫资产分类
第一条 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是指《蒙城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资产。
第二条 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开展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村级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如产业扶贫基地、扶贫工厂、就业扶贫驿站、购买的各种加工设备、种植业、养殖业所形成的资产。
公益性扶贫资产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方面所形成的资产。如投入形成的道路、水利设施、残疾人康复设施、人居环境改善等。
到户类扶贫资产是指为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二章 扶贫资产监督管理主体
第三条 县级监督管理部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扶贫开发局统筹协调,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分工协作,监督管理。县脱贫攻坚“八大工程”牵头单位是其相应的扶贫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乡镇层面管理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各村(社区)“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六条 进行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工程决算审计结果,将交付使用资产表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依据。
第七条 进行资产确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农户;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跨乡镇(街道)和跨村(社区)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按比例确定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教育、卫生、民政领域扶贫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归属国有资产,各行业部门为资产管理单位,如果相关部门将产权移交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则为资产所有单位。产权归属国有或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管理,要符合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要求;产权归属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八条 协商解决纠纷。村集体扶贫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列为待界定资产,再按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四章 扶贫资产登记程序
第九条 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计划后,各村(社区)要在7日内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台账(附件1),同时将建成的项目管理台账报送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各村(社区)上报的台账进行汇总,形成乡镇(街道)项目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建成后经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县直相关部门和县扶贫开发局备案。
第十条 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县、乡、村三级资产管理台账(附件2),项目建成后,各村(社区)要按照扶贫资产分类在7日内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子台账,报送乡镇(街道)建立扶贫资产管理乡镇(街道)分台账;每半年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资产分类汇总一次,分别报送到县直相关部门,由县直相关部门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县直部门分台账;县直部门汇总后报送县扶贫开发局,由县扶贫开发局建立县级扶贫资产管理总台账。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通过不同方式对资产管理台账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一条 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扶贫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会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在7日内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提交给相应层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形成扶贫资产的类别,在接到材料7日内完善记账凭证,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登记总账与明细账。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决算审计、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相关资料。
跨乡镇(街道)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社区)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比例明确到所在村。
第十二条 移交入账凭证。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印一式两份,由各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和所在村(社区)各执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 明确登记主体。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由县直相关部门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县直相关部门负责资产登记管理,相关部门如果将资产移交给乡镇(街道),则由乡镇(街道)负责在“三资”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由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村(社区)在“三资”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
第五章 扶贫资产登记处置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等)、意外事故(如火灾和爆炸等)、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行扶贫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对扶贫资产出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出现资产损毁的,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处置。对出现资产核销情形,通过拍卖、转让、报废、损耗等处置的,由村(社区)“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乡镇(街道)进行初审,乡镇(街道)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分类报县直相关部门审核(属于国有资产的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并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附件4)。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提供材料。村级申请报告、乡镇(街道)初审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县直相关部门审批意见、损毁前后照片等。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不再继续使用的,按程序收回上交县财政,盘活后继续用于其它扶贫项目投入。
第六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入股、三变、资产收益等方式与新型主体合作的,经营性资产年收益首次发包不得低于扶贫资金投入的6%。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 分配资产经营性收益要按照“三资”管理的要求及时上缴入账。
第二十条 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当年要发挥效益,因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除外。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经营性收益要严格按照《办法》使用范围进行分配,建立收益分配台账(附件3)。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安徽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蒙城县____年度____乡镇____村扶贫项目管理台账
2.蒙城县____年度____乡镇____村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3.蒙城县____乡镇____村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台账
4.蒙城县____乡镇____村扶贫资产处置台账
5.蒙城县扶贫资产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