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生、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决定提请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情况报告;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工作评议,开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
六、组织和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镇)人大代表对辖区内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视察和评议。
七、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开展代表接待选民、选民评议代表等活动;
八、依法组建代表小组,组织和指导代表小组建立健全联系选民工作制度,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小组开展视察调研、走访选民、联系群众等活动。
九、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述和意见。
十、依法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增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十一、依法受理本级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镇)长、副乡(镇)长的辞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请求。
十二、在人大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在乡(镇)长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乡(镇)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三、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增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并向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四、组织新当选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宪法宣誓。
十五、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议程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筹备、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十六、办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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