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县、乡人大代表(2016年12月10日——12月16日)
按照省、市、县的要求,县、乡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确定之后,选区和选举工作组,要安排个选区于2016年12月12日前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以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增强代表候选人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监督的意识。这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在同一时间进行,因此县、乡两级选举工作机构要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投票地点、选票设计、票箱、秘密写票处设置等方面统筹安排,同时、同地分贝组织投票,依法进行差额选举,确保投票选举依法有序进行。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时要制定选举办法,由选民推荐出监票人、计票人,负责监督选举和计票工作。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各选区投票结束后分别一次计票,并当日公布选举结果。
投票形式,主要采取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投票站的形式。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流动票箱组织投票。使用流动票箱组织投票的,选举领导小组应派出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流动票箱投票工作,选票、票箱、名册分别要有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监管。
要发动选民积极参加投票,争取达到较高的参选率。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代为投票,但应提前向选举委员会和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汇报,并填写委托书。受委托人凭委托人的选民证和委托申请或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委员会委派的选区工作小组主持。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但不能委托候选人填写。
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对于应选代表人数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选区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活动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选二人。
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所发选票的三分之一。
投票选举时,主持人应向选民报告本选区的选民人数,参加投票的人数和委托投票的人数,宣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说明应选的代表名额、投票方法和注意事项,然后当面检查票箱,依次投票选举。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和主持选举的人员清点核对收回票数,做出记录,监票人签字,统计得票情况,当场宣布计票结果。主持选举的人根据选举法及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镇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认各选区的选举结果后,予以公布,填写县人大代表登记表、选举结果报告表和选举工作总结,报送县选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