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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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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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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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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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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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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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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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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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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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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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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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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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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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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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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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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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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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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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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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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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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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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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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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注:审批工作中只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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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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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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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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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等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抽检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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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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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涉及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的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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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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