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保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防止失密和泄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坚持“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不得公开以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一)各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无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规范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对于一般性的日常工作信息,须由科室负责人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信息内容保密初审,并予签名负责。再由分管局领导签名审批同意后向外提供或发布;对于重大信息、重要数据和各类涉及民众的通知公告,还需由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局长签名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外提供或发布;对于特别重大的信息,必须报请上级保密部门进行审批。操作人员凭审查意见与手续予以提供或发布,并做好审查意见书的保管和归档工作,以备后查。
第六条 用于上网发布信息的计算机必须做到专机专用。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计算机明确为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涉密信息。
第七条 在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审批的工作中,遇有是否涉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向上级保密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八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妥善处理好“保”与“放”的关系。不得以保密为由将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 对不经保密审查、审批,擅自公开发布、传递或处理涉秘信息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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