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管理,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安全有效、正常规范的运行,保障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对义务监督员的基本要求:义务监督员应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聘任部门的工作纪律。
(二)义务监督员的职责是:负责了解并反映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三)义务监督员的任务是:
1、对群众反映的政务公开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
2、向群众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反映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配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开展相关活动。
(四)义务监督员的权利是:
1、监督、检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情况;
2、了解所提工作建议的落实情况及反映、转递事项的办理情况;
3、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被监督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以及答复质询;
4、对人民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及时答复或不按期整改的,义务监督员有权向其上一级领导机关反映。
(五)义务监督员在聘任期间应主动履行职责,每月至少抽查一次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情况;每季度收集一次社会各界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同义务监督员的联系,定期向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发放政务公开方面的文件。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形式建立与义务监督员的日常联络渠道,及时听取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半年召开一次义务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邀请义务监督员参加政务公开相关活动。年终向义务监督员通报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以及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八)对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虚心听取,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因特殊原因暂时未落实的,要及时告知并作出解释。
(九)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为义务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十)义务监督员在聘任期间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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