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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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3-00179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9 发布日期: 2023-03-09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3-00179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9
发布日期: 2023-03-09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9 15:14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蒙城县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等,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

第三条 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综合室统一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本局通过适当的形式,依法向社会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本局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工作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六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执法行政权力运行;

(五)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利用公开栏、网站、报纸、电视等多种载体及时公布主动公开内容。

第九条 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