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亳医保〔2019〕40号
关于印发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委,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编制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皖医保办〔2019〕1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10号)和《关于市管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亳价〔2007〕60号)、《关于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亳发改价费〔2015〕6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县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亳发改价费〔2017〕361号)、《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亳发改价费〔2018〕189号)、《关于优化调整医学影像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亳医保办〔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经过梳理,现将《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以下简称《价格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目录》所列医疗服务价格是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根据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状况,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如需开展《项目目录》中未标示价格的项目可单独申报。
二、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价格目录》内项目价格。《价格目录》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自觉遵守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对HIS系统收费项目进行对照匹配,确保《价格目录》执行与落实。
五、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宣传,解读医疗服务价格目录制定政策,提高社会对医药服务价格制定的认同和支持,积极引导市场预期,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六、《价格目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医疗保障局。
七、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5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亳州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
2.亳州市人民医院床位费及设施标准
3.亳州市中医院床位费及设施标准
4.谯城区华佗中医院床位费及设施标准
5.涡阳县县级非营利性医院床位费及设施标准
6.蒙城县县级非营利性医院床位费及设施标准
7.利辛县县级非营利性医院床位费及设施标准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