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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蒙政办〔2016〕8号
发文日期: 2016-07-14 发布日期: 2016-07-14
有效性: 有效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4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制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7月13日        

 

 

 


蒙城县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街道管理责任体系,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制管理是指按照“人员到网格、责任到网格、处置到网格、奖惩到网格、机制到网格”的原则,将管理辖区按一定的标准划分若干责任网格。责任网格的划分主要以街道(办事处)、社区为空间对象,对事务、事件和部件进行标准化、数字化管理,建立统一的监管、督查、指挥中心。通过对责任网格内事件和部件的巡查、管理和处置,建立及时发现、快速处置、限时办结的管理体系。

第二条  网格区域划分原则上以社区居委会所辖行政区域为基础,一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单元网格,一个街道办事处为一个责任网格,全县为一个管理网格。

在非建成区单元网格区域划分按照便于管理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网格划分要做到全覆盖,周边界限明确,不留空白区域,不交叉重叠,区域内包括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机关单位、企业、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建筑工地、水面堤坝等。

第三条  网格内的市容秩序、环卫保洁、设施管护、“两违”控制等责任落实到人,形成县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三级网格管理体系。

第四条  网格责任人组成。

每个单元网格(社区、村)网格员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包点的党政班子成员、社区干部、城管执法队员、协管员、卫生清扫保洁员组成。

每个责任网格(乡镇、办事处)网格员由乡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城管局行政执法大队属地中队中队长、涉管县直部门从事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等网格责任人组成。

第五条  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制管理以“统一领导、集中监督,重心下移、属地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为原则,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各类问题的发现、处置、反馈机制,强化监督考核,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一)重心下移,明确职责。建立县负总责、街道办事处主抓、责任主体明确的工作运行机制。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各社区主要负责人为单元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责任网格负责对本辖区内单元网格进行对应包保。

(二)强化考核,明确奖惩。以网格化管理效果为考核内容,坚持分级督查考核机制。县城管委对各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制的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网格化责任制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第六条  网格化责任制管理工作职责。

(一)管理网格(县)主要工作职责。

  1. 建立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

(1)划分全县的责任网格和单元网格。由县城管办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绘制县、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级网格图册。

(2)明确责任网格和单元网格的责任人,实行责任人实名电子图册管理。

(3)结合实际,明确责任网格和单元网格职责,并明确管理网格包保各责任网格所对应的责任人。

  1. 建立网格责任制管理分级考评体系。按照分级管理考评原则,制定县对街道办事处,街道对社区网格化责任制管理考评细则。实行日巡查、周小结、月通报、半年总结和年终评比奖惩制度。
  2. 建立网格管理责任公示制度。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在辖区内显著位置设置管理责任公示牌,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管理责任公示牌,公布各网格区域划分、责任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 建立网格管理限时办结、备案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制定网格管理实施方案、网格管理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并送交县城管办备案。
  4. 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解决单元网格、责任网格责任人上报的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责任网格(乡镇、办事处)主要工作职责。

  1. 负责辖区范围内除县直部门直接负责管理范围以外的路段、小街小巷、楼群院落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市政、环卫设施、树木及绿化等管理维护工作。
  2. 指导单元网格责任人督促协调辖区单位、物管小区责任人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环卫、行道树木及绿化等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3. 对网格化管理责任人责任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环卫设施管理进行监督、考核、奖惩。
  4. 对网格内的违法建设组织协调拆除。
  5. 结合实际,明确责任网格包保各单元网格所对应的责任人。
  6. 负责将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并且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上报。

(三)单元网格(社区、村)主要工作职责。

  1. 负责本区域单元网格内所有城市管理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上报。
  2. 负责对辖区内非物管小区、居民区及小街巷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环卫设施、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市容市貌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对出现的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排水设施堵塞、暴露性垃圾等现象进行处置。
  3. 对属于单位、物管小区责任人职责的,督促、协调责任单位(人)进行处置。
  4. 在网格内全面实施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工程,确保无白色垃圾和积存垃圾,水面无生活垃圾漂浮物等。
  5. 对网格内的违法建设进行管控。
  6. 负责将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并且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上报给责任网格。

第七条  县直相关部门(住建、城管、公安、交通、环保、水务、林业、市监、商务、房产等)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城市管理网格化部件、事件问题的处置及监管工作,并配合解决职责交叉的部件、事件处置工作。

(一)专业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 住建委负责规划区建设工地、市政道路、桥梁、公园及城市绿化整治,雨污水分流改造,景观河道漂浮物打捞清理,重点工程建设工地的规范管理。
  2. 城管局负责城市主次干道路的经营秩序、卫生秩序以及户外广告、门头店招的清理规范。
  3. 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交通标识牌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位)的设置和管理,优化城市交通方案,整治和维护交通秩序;配合做好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噪声管理。
  4. 交通局负责配合汽车站做好农班车停放秩序的管理整治工作;负责管理散装货物运输、公交场站整治,出租车和非法营运车辆的查处;配合做好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工作。
  5. 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污水、烟尘、油烟等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6. 水务局负责规划区内涡河水域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包括水面漂浮物的打捞、河道内违法建筑物的查处和拆除工作)。
  7. 林业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年度计划;重点推进沿涡河流域、省道两侧等重点地带的绿化工程建设。
  8.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类市场的管理和秩序维护工作;负责各类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单位的管理。

9、商务局负责城区大型商场、超市、城区各农贸市场和各类专业批发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容环境的管理。

  1. 房产局负责对各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服务单位工作职责。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标准承担相应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网格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社区人员工作职责。

  1. 负责对本区域单元网格内所有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巡查、监督,对轻微违章问题进行劝导、制止。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问题的整改落实。
  2. 督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对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问题进行整改。
  3. 宣传文明创建及城市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知识。
  4. 全面掌握网格管理的基本情况,做好网格管理基本台账的日常变更和管理记录。
  5. 负责宣传、倡导婚丧嫁娶新风尚,劝导和制止抛撒冥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不文明行为。

(二)城管队员工作职责。

  1. 负责每日对本区域单元网格内所有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巡查、监管,对出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上报。
  2. 配合社区居委会人员、协管员等做好文明创建、市容市貌的宣传工作。
  3. 负责将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上报给本级网格负责人。

(三)卫生清扫保洁员工作职责。

  1. 负责按时清理网格内垃圾、污物,全天候保持网格内环境卫生清洁,监督并制止各类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2. 负责将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上报给本级网格负责人。

第九条  本办法在县城管委统一领导下实施,对网格化管理中出现的下列情况进行问责:

(一)被县城管办专项督办一次并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由县城管办下发《问责通知书》,对责任网格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在当月考核中根据考核实施细则予以扣分。 

(二)对已问责但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被上级领导批评的,被媒体曝光的,对责任网格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当月考核中根据考核实施细则予以加倍扣分,同时对责任网格责任人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

(三)对问责后拒不履行职责、不整改落实的责任网格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四)对在网格化管理中存在失职渎职、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

(五)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职的公共服务单位,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