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德高尚,敬老孝亲,和睦邻里,用实际行动诠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具有榜样的感召、鼓舞力量,传递社会正能量。
(二)“最美拥军人物”推选条件
1. 心系国防和军队建设,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国家拥军优属各项政策规定。
2. 关心和支持拥军优属工作,积极参与各项拥军共建活动,自觉履行宗旨服务意识。
3. 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帮助解决军人家属就业、子女就学、住房保障等方面表现突出。
4. 服务关爱退役军人群体,在优抚优待、就业安置、创业扶持、权益维护等工作中表现出色。
5. 热爱拥军优属事业,在帮抚解困、慈善救助、矛盾化解、纠纷调处等方面表现积极。
(三)“好军嫂”推选条件
1.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子弟兵,全力支持丈夫安心服役,为部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2. 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勇挑家庭重担,吃苦耐劳,努力工作,成绩显著;
3. 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家庭和睦,团结邻里,积极参与最美家庭创建,当地群众反响好;
4. 丈夫在部队得到普遍认可,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参与维和任务者优先推荐。
(四)“优秀兵妈妈”推选条件
1.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子弟兵,支持子女或子弟兵安心服役,为部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广泛;
2. 辛勤劳动,努力工作,成绩突出,在当地群众中有良好口碑和较高威信;
3. 热心公益事业,视子弟兵为儿女,积极为部队和军人做好事、办实事;
4. 子女在部队得到普遍认可。其子女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参加维和任务者优先推荐。
(五)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推荐:
1. 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2. 组织、参与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
3. 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4. 发生违法案件或受过刑事处罚等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5. 其它不符合申报推荐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