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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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533M/202011-00015 组配分类: 办理过程信息
发布机构: 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受理条件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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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办理过程信息
发布机构: 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受理条件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1-06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受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0-11-06 16:58 信息来源: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一级资质(初审转报)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