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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媒体解读】解读《蒙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07-09
【媒体解读】解读《蒙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7-09 17:01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房地一体登记

按照因地制宜、结合实际、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的原则,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将农村房屋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补充调查宗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属性,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登记范围和要求有哪些?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县境内农村宅基地及农房产权登记,包括聚居中心村、基层居民点、塌陷区搬迁安置区、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等已建成的房屋。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登记发证工作以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或村(社区,以下简称村)为单位,严格落实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户收集申请人、宗地相关资料,开展地籍调查、房屋产权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一)登记申请人界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2户籍不在本村,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登记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作为权利主体。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农房的,可作为权利主体。

4原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进城落户后,可作为权利主体

5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土地调整、塌陷搬迁、中心村集中建设、增减挂钩安置等政策性原因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和农房的,可作为权利主体。

(二)登记范围界定

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农房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可用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竣工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

2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符合房屋测绘规范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动产权登记

1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

2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未经依法处理的。

3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争议,未经处理或无处理结果的,不予登记(异议登记除外)。

4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与申请主体不一致的。

5被依法征收、没收或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

6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

7在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中建新未拆旧的。

8经确认,在国、省、县、乡道路控制红线内的。

9非法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办理登记具体要求

1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历史占用宅基地,未经批准及办理使用权登记的,由乡镇审核确认,完善使用手续。

3有用地批准手续或已进行过登记,按审批面积或登记面积认定。

4对已批宅基地,后改建的农民住宅,未超规定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对改建过程中发生移位,未超出规定面积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经镇、村审核同意,按建成后的实际面积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5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以依法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依法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6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其宅基地及房屋通过政府批准后或在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现状没有变化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产权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