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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蒙城县双涧镇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蒙城县双涧镇(网址:https://mengcheng.gov.cn/XxgkContent/showList/268/0/page_1.html)“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蒙城县双涧镇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双涧镇蒙蚌路318号,电话:0558-7711001,邮编:2335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今年以来,双涧镇紧密围绕全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民生根本需求,扎实推进重点领域信息、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及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等公开工作,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234条,其中基础栏目861条,两化领域373条,公开内容全面、准确、详实。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双涧镇截至2025年12月31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条。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分工。严格落实信息“三审”制度,全面排查错敏词、虚假信息等不良内容。明确政务公开各模块内容、形式,要求各部门协调合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2025年未出台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一是持续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强化重点领域专栏内容的集中发布和动态更新;二是围绕重点工作、重要政策开展解读、征求意见,增强公开的互动性和回应性;三是建立健全平台信息发布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安全检查与漏洞修复,切实保障平台规范运维。我镇截至2025年底未开通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官方账号。
(五)监督保障情况。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党政办负责统筹协调全镇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举报调查处理等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明确各部门责任,促进我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提升。严格执行经办人员收集、分管领导初审、主要领导终审的“三级审核制”。强化业务培训,组织参加县级政务公开业务培训。本年度我镇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钩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法规、渠道与成效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仍有提升空间;二是信息公开内容的覆盖面和服务性、公开形式的便捷性与多样性有待进一步拓展和丰富。
(二)改进办法
针对当前存在的不足,双涧镇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一是持续优化内容供给,提升公开质量。围绕公众关切和社会热点,进一步扩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政策解读形式,增强信息内容的实用性、可读性和服务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常态规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协调联动和动态更新机制,促进公开工作与业务运行深度融合,强化日常监督和业务培训,持续提升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持续有效开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