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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址:https://www.mengcheng.gov.cn/XxgkGuide/showList/229.html)“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刘海路114号,电话:0558-7693565,邮编:2335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2025年,根据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领域信息公开目录要求,在县政务公开科的指导下,有效完成经开区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公开最新政策、社会保障、回应关切、应急管理等领域的信息,推进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批准与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信息公开。全年主动公开基础栏目信息167条,重点栏目信息15条。
(二)依申请公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建立健全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全流程工作机制,规范答复文书制作,提升办理质量。
(三)政府信息管理。围绕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工作要求,重点公开对政府信息审查工作信息,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制度,全年未发生信息公开泄密事件,未出现涉密涉敏和典型错别字情况;单位未出台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文件等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按照要求及时更新维护政府网站,全年无主动公开目录调整。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强化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防止安全漏洞等。落实网络安全管理举措,不断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程序和内容。
(五)监督保障。根据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任务分工,完善制度,单位主要领导带头学习,在单位内部组织政务公开培训。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达压力,层层抓落实,形成主要负责人主抓,党工委委员分管,党政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从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举报调查处理等方面,落实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加强自查及整改,根据上级提示问题,均按要求整改到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钩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一是动态信息更新不全面,多以被动公开为主,仍需定期开展自查工作。二是人员力量薄弱,存在人手紧张问题,政务公开工作由办公室人员兼职负责,因对其他业务部门的信息掌握不到位,导致信息公开不及时。三是信息公开宣传力度有待深入加强
(二)改进措施。一是强化能力提升,开展覆盖全体职工业务培训,培训涵盖目录编制、解读技巧、保密审查等内容。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审核,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工作要求,确保政务信息公开无错误。三是丰富内容形式,提高文字、图文等通俗化形式的占比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