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 信 息 |
申请人身份 |
公民 |
信息是否公开 |
公开 |
姓名 |
徐** |
工作单位 |
无********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320******** |
电子邮箱 |
871******** |
邮政编码 |
221******** |
联系电话 |
182********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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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江******** |
申请日期 |
2025-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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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向贵局实名投诉举报(蒙城县乐土镇王中强奶粉店),贵局未在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请求公开贵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等法律规定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或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请以书面的形式向本人邮寄公开。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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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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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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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情 况 |
是否办理 |
已办理 |
回复部门 |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回复类型 |
状态不明 |
回复时间 |
2025-06-17 08:45:18 |
回复内容 |
本机关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2024年5月14日实名投诉举报(蒙城县乐土镇王中强奶粉店),未在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请求公开投诉受理决定书或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请以书面的形式向本人邮寄公开形式”,现答复如下:1.关于“2024年5月14日实名投诉举报(蒙城县乐土镇王中强奶粉店),未在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事宜,我局于5月20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件(全国12315平台登记工单编号:21341622002025052010803676),我局执法人员于5月23日下午17点10分通过电话17656816069拨打投诉举报人徐莉电话18260722163,告知投诉已受理。5月29日上午10点14分,我局执法人员已同投诉人徐莉联系,投诉人表示属实、理解。”。2.关于“请求公开投诉受理决定书或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请以书面的形式向本人邮寄公开形式”事宜,我局于6月16日将诉受理决定书邮寄给投诉举报人徐莉。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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