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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205-0008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面向公众意见征集】关于《蒙城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5-31 发布日期: 2022-05-31
【面向公众意见征集】关于《蒙城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31 15:12 信息来源: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蒙城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蒙城县南华路146号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邮编:233500;

2、通过电子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510517259@qq.com

3、联系人:万文丽,联系电话:0558-7680356 

附件:1.《蒙城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蒙城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

2022年5月30日

附件1

蒙城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工作,切实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亳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 蒙城县规划区范围内各物业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项目实施、审查复核、资金划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

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工作,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计划的制定和调整进行确认;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监督;负责组织工程验收,并对工程验收、结算资料进行确认等工作。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企业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由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县住房发展中心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本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督促、指导、监督申请人认真履行职责,尽到义务;负责本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备案、资金划拨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和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督促生产和使用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不能正常运行、不具备使用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下发《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全县安全隐患整改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销号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对物业项目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承担消防、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工作。

县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为一般项目维修程序和应急项目维修程序。

(一)一般项目维修程序

第一阶段:申报

1.申请人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使用申请。

2.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受理并审查资料,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告知拒审原因或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补正手续。

3.经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审查通过的,通知申请人组织项目施工。

第二阶段:施工、竣工验收及资金划拨

4.申请人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并与受益业主共同监督施工全过程,聘请有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应一同参与施工全过程监督。

5.工程竣工后,申请人组织受益业主代表、施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对工程进行验收,聘请有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应一同参与验收,共同签署竣工验收结算意见。

6.申请人向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提出资金划拨申请或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皖事通”提出资金划拨申请。

7.县住房发展中心对提交的资料审查通过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二)应急项目维修程序:

出现《亳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危急情形,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应急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县消防救援大队)确认危急情形的真实性,申请人提出合理的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发展中心审核后,可直接申请使用,申请人负责向业主做好维修前后的公告公示工作。项目实施过程由申请人及相关业主进行监督。

如遇突发性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才能排除险情的,可由申请人提出合理的使用方案,经外业查勘认定和相关单位共同会商后,先实施维修,再按照应急维修使用程序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和资料。

第五条 申请人要负责做好维修资金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做好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统计、查询服务、方案制定、公告公示、合同签订、实施申报和施工监督等工作。申请人要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合理合规,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应当由申请人履行的相关职责义务除业主自愿接受委托外不得转嫁给业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业主代表进行竣工验收并签署结算意见。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拖延每个环节的办结时间,严禁将应该招标的项目进行分解后规避招标,严禁在项目竣工后以各种理由延期或不予验收,要切实将广大业主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解决好、服务好。

第七条 县住房发展中心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凡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相互串通等行为造成维修资金损失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和监督责任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蒙城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工作规程

附件:

蒙城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工作规程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业务分为一般项目维修程序和应急项目维修程序。

一、一般项目维修程序

第一阶段:申报

1.制定方案

①查询:申请人根据受益业主的实际需求,通过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查询拟申请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受益业主维修资金交存清单和维修使用历史记录,填写打印《受益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由申请人根据现行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预收后交存至维修资金管理专户或由申请人负责现金筹集拟申请项目按户分摊费用后支付给施工单位;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支付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费用的应当由业主自筹解决;同一个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仍在保修期内的应当由原责任单位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②选择施工单位:单项维修、更新和改造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申请人可以通过三家以上施工单位报价比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单项维修、更新和改造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全程施工监理。选择施工单位方式的记录资料应予留存,招标和聘请监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该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成本;

③公示:申请人应当填写《**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名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连同《受益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工程预算书在物业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留存公示影像资料,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修改调整方案,并负责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单项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第三方审价机构预审。

2.业主表决

申请人可以采用书面表决、电子投票、短信投票等方式对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列支范围业主意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由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书面表决的合法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由受益业主实施监督。业主表决通过后申请人应依规与确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3.提交资料,备案审查

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

②《受益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名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工程预算书及公示资料

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明细表》

④工程委托合同

⑤其他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授权委托书、专业部门出具的辅助证明资料:如电梯维保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消防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资料等)。

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及时通知申请人组织项目施工。资料不齐全、不规范或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告知拒审原因或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补正手续。

第二阶段:施工、竣工验收及资金划拨

4.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

①申请人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场组织项目施工,并与受益业主负责监督施工全过程,聘请有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应一同参与施工全过程监督;

②施工期间,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与现场实际有出入,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原预算5%以上的,由申请人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同意,会同监理单位签署变更意见后予以公示,并按业主表决程序进行二次表决,报县住房发展中心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实施;

③施工单位于工程竣工后向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人应当自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28日内,组织受益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竣工验收,于验收后14天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价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审价,并与相关单位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报告》上共同签署竣工验收结算意见;

④申请人按照结算(审价)金额作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程结算分摊清册》,并将结算(审价)报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程结算分摊清册》在物业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少于5日,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

5.提交(上传)竣工资料,复核、划拨资金

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或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①第一阶段资料

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报告》

③结算(审价)报告及公示资料

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程结算分摊清册》及公示资料

⑤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县住房发展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复核,审查通过后,

根据相关政策及合同约定扣留质保金后,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应付资金划转至施工单位账户。所扣工程质保金在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

二、应急项目维修程序:

出现《亳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危急情形,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应急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确认危急情形的真实性,申请人提出合理的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发展中心审核后,可以启动应急使用程序。

第一阶段:申报

1.制定方案

①查询:申请人根据受益业主的实际需求,通过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查询拟申请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受益业主维修资金交存清单和维修使用历史记录,填写打印《受益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由申请人根据现行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预收后交存至维修资金管理专户或由申请人负责现金筹集拟申请项目按户分摊费用后支付给施工单位;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支付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费用的应当由业主自筹解决;同一个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仍在保修期内的应当由原责任单位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②选择施工单位单项维修、更新和改造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申请人可以通过三家以上施工单位报价比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单项维修、更新和改造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全程施工监理。选择施工单位方式的记录资料应予留存,招标和聘请监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该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成本;

③公示:申请人应当填写《**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名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连同《受益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工程预算书在物业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留存公示影像资料,公示期间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修改调整方案,并负责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单项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第三方审价机构预审。

2.业主表决

应急维修项目可以不经受益业主表决,申请人应依规与确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实施过程由申请人及受益业主进行监督。

3.提交资料,备案审查

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

②《受益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名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工程预算书及公示资料

③工程委托合同

④其他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书面整改材料或申请人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住房发展中心、应急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共同会商资料等)。

如遇突发性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才能排除险情的,可由申请人提出合理的使用方案,经外业查勘认定和相关单位共同会商后,先实施维修,再按照应急维修使用程序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和资料。

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及时通知申请人组织项目施工。资料不齐全、不规范或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告知拒审原因,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补正手续。

第二阶段:施工、竣工验收及资金划拨

4.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及决算

①申请人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场组织项目施工,并与受益业主负责监督施工全过程,聘请有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应一同参与施工全过程监督;

②施工期间,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与现场实际有出入,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原预算5%以上的,由申请人报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同意,会同监理单位签署变更意见后予以公示,并报县住房发展中心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实施;

③施工单位于工程竣工后向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人应当自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28日内,组织受益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竣工验收,于验收后14天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价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审价,并与相关单位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报告》上共同签署竣工验收结算意见;

④申请人按照结算(审价)金额作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费用结算分摊清册》,并将结算(审计)报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费用结算分摊清册》在物业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少于5日,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

5.提交(上传)竣工资料,复核、划拨资金

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或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①第一阶段资料

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算报告》

③结算(审价)报告及公示资料

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费用结算分摊清册》及公示资料

⑤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县住房发展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复核,审查通过后,

根据相关政策及合同约定扣留质保金后,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应付资金划转至施工单位账户。所扣工程质保金在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

县住房发展中心将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资料立卷建档,并同步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建立电子档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