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和仲裁机构监管及信息的情况说明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和仲裁机构监管及信息的

情况说明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由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监管,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不掌握辖区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的具体信息,无法进行公示。

根据《仲裁法》第十条之规定,市级以上才设立仲裁委员会,县级不设仲裁委员会,我县无仲裁委员会。我局也不掌握亳州市仲裁委员会的具体信息,无法进行公示。

                                 



                         蒙城县司法局

                         2023年2月22日




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