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流程,畅通使用渠道,提高使用效率,根据《民法典》《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亳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并学习借鉴阜阳市、蚌埠市等地市的经验做法,经酝酿讨论,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牵头起草了《蒙城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31日,通过蒙城县政务公开平台发布信息并向相关单位发送征求意见函,公开征求各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意见,6月1日,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意见反馈,提出1条建议。6月30日,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意见反馈,提出两条建议,采纳1条。其他单位及社会各界未反馈异议。
序号 | 相关单位、相对人 | 反馈结果 | 采纳情况 |
1 | 各街道办事处 | 无意见 | 无 |
2 | 各社区居委会 | 无意见 | 无 |
3 | 各乡镇政府 | 无意见 | 无 |
4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如下:我局无能力也无职责认定电梯危急情形及真实性,无法出具相关证明。建议修改为:“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 采纳 |
5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局反馈如下:1、正文第二页第三自然段建议改成“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全县安全隐患整改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销号和管理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对物业项目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正文第三页最后一段建议改成“出现《亳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危及情形,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住房发展中心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市管理局等单位配合,核实安全隐患的真实性。 | 第1条采纳,第2条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采纳 |
6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救援大队反馈同应急管理局 | 同上 |
7 | 各相关单位 | 无意见 | 无 |
8 | 各小区业主委员会 | 无意见 | 无 |
9 | 各物业企业 | 无意见 | 无 |
10 | 其他 | 无意见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