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目录清单子项名称:无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340131100000
服务对象:法人
实施编码:1134162209*********B434013********1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办理深度:四级(全程网办)
网上办理形式: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
到现场次数:0次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所属部门: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区划:蒙城县
实施主体: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县级
办件类型:承诺件
委托部门: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无
是否属于联办件: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联办机构:无
是否有权限划分:否
划分标准:无
是否属于上报件:否
下沉办理:否
通办范围:全县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阶段性办理:否
办理时间段:无
是否有特别程序:是
是否支持预约:否
预约渠道:无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量限制说明:无
数量限制依据:无
是否进驻大厅:是
材料收取形式:窗口收取
结果名称:无
结果样本:无
结果领取方式: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无
监督方式:0558-7683301
咨询方式:0558-7621653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经营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审查要求。
年审年检:无
设立依据:《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受理条件:《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第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应当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材料依据 |
填报须知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网上下载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
/ |
营业执照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工商部门核发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
/ |
开办者的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
/ |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
/ |
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
/ |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
/ |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
/ |
办理流程: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4.办结:准予即制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免费快递至申请人(不准予的即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所 |
受理岗 |
材料齐全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所 |
办结岗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