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前,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的起草(承办)股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向社会公示,引导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并将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五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均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条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决策依据、理由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公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采取听证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时,在听证会举行 10 个工作日前,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相关决策起草(承办)股室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第十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通知书;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主持人的联系方式;
    (六)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委员合议;
    (九)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十)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记录进行核对并签名。
    第十二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当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四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在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决策起草(承办)单位不得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决策事项,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及时调整决策方案,并按照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明确的书面结论性建议意见,连同决策方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经过审查的公众参与结果作为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公开征求但未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决策。
    第十八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纸、网站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