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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355142120T/202508-00001 组配分类: 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18 发布日期: 2025-08-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日期:2025-08-18 15:49 浏览次数: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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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石某,男,52岁,汉族联系电话:159****1869,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庆相桥社区余庄余组**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55号首府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40603********1032。

本机关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02月26日,在蒙城县北蒙大道四有巷南侧石道缘养骨轩石某无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2月26日制作的张某某、徐某某、2025年3月3日、2025年3月26日钼某的询问笔录、2025年4月1日葛某、陈某某询问笔录,举报人提供的视频、照片,张某某、徐某某指认治疗人石某的照片、钼某指认陈某某、石某送病人的照片,陈某某指认石道缘养骨轩负责人石某照片,石某微信转账给葛某某记录、徐某某微信转账治疗费600元记录、2024年8月31日徐某某丈夫(葛某)和石某协调的微信转账3000元记录,2025年3月18日通过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注册查询未查询到医师执业证书和国家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5年4月15日患者黄某某、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指认石某照片。

石某无《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7、处罚阶次1、执业三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

决定给予石某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蒙城县建设银行。

地址:齐山路智慧城市路东,鲲鹏湖小区西门口南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蒙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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