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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355142120T/202507-00001 组配分类: 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01 发布日期: 2025-07-0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文日期:2025-07-01 09:08 浏览次数: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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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文号:蒙卫医罚告﹝2025﹞11号


被处罚人:石某,男,52岁,汉族联系电话:159****1869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庆相桥社区余庄余组**号 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55号首府小区**栋**单元***室 身份证号:340603********1032

 石某无《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7、处罚阶次1、执业三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

建议给予石某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2025626日前到蒙城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  0558-7668906                    联系人:李海波、李静

地址:蒙城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邮政编码:233500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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