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355142120T/202507-00001 | 组配分类: | 结果信息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7-01 | 发布日期: | 2025-07-01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文号:蒙卫医罚告﹝2025﹞11号
被处罚人:石某,男,52岁,汉族,联系电话:159****1869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庆相桥社区余庄余组**号 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55号首府小区**栋**单元***室 身份证号:340603********1032
石某无《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7、处罚阶次1、执业三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
建议给予石某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2025年6月26日前到蒙城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 0558-7668906 联系人:李海波、李静
地址:蒙城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邮政编码:233500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