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92453/202601-00152 | 组配分类: |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漆园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服务指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服务指南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1-12 | 发布日期: | 2026-01-12 |
事项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目录清单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
目录清单子项名称:无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340131146000
服务对象:法人
实施编码:11341622097335383B4340131146000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办理深度:四级(全程网办)
网上办理形式: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地点:蒙城县齐山南路138号政务服务中心南一楼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无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所属部门: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区划:蒙城县
实施主体: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县级
办件类型:即办件
委托部门: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无
是否属于联办件: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联办机构:无
是否有权限划分:否
划分标准:无
是否属于上报件:否
下沉办理:否
通办范围: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阶段性办理:否
办理时间段:无
是否有特别程序:否
是否支持预约:否
预约渠道:无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数量限制说明:无
数量限制依据:无
是否进驻大厅:是
材料收取形式:无
结果名称:无
结果样本:无
结果领取方式:无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无
监督投诉方式:0558-7683301
咨询方式:0558-7621653
审查标准:申请书填写清晰、完整,申请人签字、盖章;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标注清晰; 拟生产的食品品 种填写准确。
年审年检:无
设立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 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 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受理条件: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别的污染
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 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 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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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 必要 性 |
材料类 型 |
材料形 式 |
纸质材料份 数 |
来源渠道 |
材料依据 |
填报 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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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安徽省食品 安全条例》第 三十八条 申请 食品小作坊登 记证,应当向 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其派出 机构提交下列 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生产加工场 所平面图及其 使用证明; ( 三)食品生产 主要设备、设 施清单; (四 )拟生产的食 品品种; (五 )生产加工场 所的卫生与安 全情况说明。 |
内容 应填 写完 整、 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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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场所 平面图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安徽省食品 安全条例》第 三十八条 申请 食品小作坊登 记证,应当向 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其派出 机构提交下列 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生产加工场 所平面图及其 使用证明; ( 三)食品生产 主要设备、设 施清单; (四 )拟生产的食 品品种; (五 )生产加工场 所的卫生与安 全情况说明。 |
平面 图清 晰, 并标 注尺 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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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 安全条例》第 三十八条 申请 食品小作坊登 记证,应当向 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食品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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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场所 使用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全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其派出 机构提交下列 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生产加工场 所平面图及其 使用证明; ( 三)食品生产 主要设备、设 施清单; (四 )拟生产的食 品品种; (五 )生产加工场 所的卫生与安 全情况说明。 |
材料 能够 证明 申请 人有 场所 的使 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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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主要 设备及设施清 单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安徽省食品 安全条例》第 三十八条 申请 食品小作坊登 记证,应当向 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其派出 机构提交下列 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生产加工场 所平面图及其 使用证明; ( 三)食品生产 主要设备、设 施清单; (四 )拟生产的食 品品种; (五 )生产加工场 所的卫生与安 全情况说明。 |
填写 清晰 、规 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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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生产的食品 品种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安徽省食品 安全条例》第 三十八条 申请 食品小作坊登 记证,应当向 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其派出 机构提交下列 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生产加工场 所平面图及其 使用证明; ( 三)食品生产 主要设备、设 施清单; (四 )拟生产的食 品品种; (五 )生产加工场 所的卫生与安 全情况说明。 |
品种 填写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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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 安全条例》第 三十八条 申请 食品小作坊登 记证,应当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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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场所 的卫生与安全 情况说明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其派出 机构提交下列 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生产加工场 所平面图及其 使用证明; ( 三)食品生产 主要设备、设 施清单; (四 )拟生产的食 品品种; (五 )生产加工场 所的卫生与安 全情况说明。 |
说明 清晰 |
办理流程:1.申请: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3.办结:准予即制发食品小作坊登记 证,免费快递至申请人(不准予的即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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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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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 日 |
蒙城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郭雪艳 |
受理岗 |
受理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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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0.5个工作 日 |
蒙城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郭雪艳 |
办结岗 |
审查并决定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