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9579K/202504-00096 | 组配分类: |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蒙城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公示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4-21 | 发布日期: | 2025-04-21 |
关于蒙城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公示
根据省市工作部署,我县拟定了《蒙城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拨打举报电话:0558-7622970.
蒙城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蒙城县位于安徽省西北部,地处淮北平原腹地,全县国土面积2091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16.4万亩,总人口14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11.2万人,涉及农户23.48万户,户均承包地面积9.2亩。蒙城县是国家商品粮基地、全国粮食生产百强县,2024年我县夏粮播种面积177.53万亩;总产90.13万吨,位居全市第二;夏粮单产507.68公斤/亩,位居全市第一。2024年,全县夏播玉米面积为163万亩,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7.808万亩。2024年全县15个乡镇144个村申报实施“六位一体”社会化服务,实施面积106.73万亩,累计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750个。
二、目标任务
2025年,省下达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面积20.2万亩,项目资金2020万元。其中县农业农村局实施任务面积3.74万亩,项目资金374万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实施任务面积16.46万亩,项目资金1646万元。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结余资金125万元,统筹用于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带动小农户发展的原则,以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促进小农户与市场有机衔接,培育成熟健全的服务市场,推动农业生产托管对小农户的全覆盖。发展适度规模农业,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把提升粮油和重要农产品产量效益作为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的目标,突出支持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托管服务,以推广先进、绿色技术为服务手段,突破和提升农业生产关键和薄弱环节服务能力,引导经营主体调整种植结构,改善生产方式,提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支持产业和环节。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主要用于小麦多环节托管服务,投入资金2145万元(含2024年结余资金),补助标准小农户60元/亩、规模大户58元/亩。县农业农村局计划实施2025年小麦多环节托管服务面积8.48万亩,折算任务面积7.632万亩,投入资金505.156万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计划实施2025年小麦多环节托管服务面积26.78万亩,折算任务面积24.102万亩,投入资金1594.094万元(具体补助标准、实施面积、资金安排和涉及乡镇详见附件2),补助资金有结余由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
(二)补助对象和方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组织。项目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实施,补助金额以实际验收结果为准,不同部门补助资金如有结余,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剂用于资金不足环节。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为防止政策垒大户,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适当降低单位面积补助标准,且享受项目补助的资金上限为10万元,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小农户指土地经营规模面积不超过90亩的农业经营户),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
(三)制定标准。选择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组织承担作业服务。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优先支持安装农机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小麦多环节托管各环节信息化数据应纳入县级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蒙城县农机精准作业与远程运维服务系统和农机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物联网系统),并作为补助资金兑付依据。选定的服务组织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提供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应不低于2000亩(机械装备各环节均不低于5台套)。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名录库管理。五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要规范“带机入社”等行为,合作社应与参与服务的农机手签订入社协议书,进行统一调配管理,同时要求其提供购机发票等资料进行存档备案,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将项目转包、分包,套取财政资金。项目验收包括信息化监测、实地核实、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六是小麦农业生产多环节托管面积以县农机事业发展中心北农智监管平台认定的2025年秋季小麦土地深翻+驱动耙(旋耕)整地信息化监测面积为依据。自我服务的不予补贴。同时,县级联合验收群众满意度不低于90%。原则上全县每个环节的服务组织数量不低于15个(其中:农业农村部门不低于10个,供销部门不低于5个),县农业农村部门服务主体补助上限不得突破200万元,供销部门服务主体根据服务主体遴选情况,合理设置项目补助上限。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准备阶段。有意愿实施项目的村,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政府)申请,乡镇政府对申请项目实施的村进行初步审核,综合考虑村级党组织战斗力、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能力、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群众意愿等因素,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村,县级审核确定。结合各级方案要求,指导乡镇、村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实施区域、服务对象、服务模式及服务面积等事项。项目实施乡镇要精准确定项目实施区域申报面积,防止发生申报面积不准,出现资金缺口,验收面积超过申报面积部分原则上由所在乡镇承担。
(二)项目实施阶段
1. 选定服务主体
项目涉及乡镇按照择优择强的原则,从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名录中选择服务主体,名单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供销、经管、农机、种植业等部门做好资格审查和名单审核确定。审核确定的服务组织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村从确定的名单中选择,原则上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应达到“六有”标准,即“约定有合同、内容有标准、过程有记录、人员有培训、质量有保证、服务有监管”,项目村选择的服务组织经所在乡镇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报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确认,复核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服务组织。推广使用《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安徽省小麦、玉米、大豆等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实施小麦农业生产多环节托管的村,村集体与服务组织签订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协助承担项目的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要明确服务内容、作业面积、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等相关权利和责任,并报县级备案存档。
2. 监督项目实施
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一是公示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内容和主体遴选条件;二是公示项目实施村服务面积、覆盖经营主体及小农户数量;三是公示服务环节、服务价格及服务标准;四是公示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组织遴选结果;五是公示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及资金拨付情况;六是公示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监督举报电话。县级采取在蒙城县政府网站上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开公示,镇、村两级采取在镇村公示栏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开公示。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户和服务组织了解中央财政补贴措施,让基层工作者理解掌握政策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牵头组织农机、农经、农技、执法、植保等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价格监测,在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开展督查及复核验收。
(三)项目验收阶段
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乡镇组织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初验,对照我县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抽查面积比例不低于5%,形成初查报告,申请县级复核验收。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纪检、财政、供销及所属农机、种植业、农经、执法等部门,实地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及项目实施农户满意度、作业质量、作业面积进行复核抽查,并出具验收报告。复核验收结果在县政务公开网进行公开公示。
(四)资金拨付阶段
确认结果公示结束后,按实际完成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供销社分别对拟补助资金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信息化监测数据和审核数据及时兑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开展服务的服务组织账户。力争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任务和资金拨付。
(五)绩效评价阶段。项目实施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供销合作社对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实施项目村所在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抓好服务项目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实施扎实有序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二)抓好实施落实。按照谁安排工作任务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强化项目监管,防止项目被转包、分包。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项目方案制定印发、主体遴选确定、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过程监管等工作。县财政局要积极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监督和验收工作,落实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经费10万元。县农机事业发展中心、县种植业发展中心等部门要参与项目实施、技术指导、项目验收等,做好农机农艺结合和服务组织的作业质量把关。实施项目乡镇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推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营造出良好环境。
(三)严格资金用途。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防止出现以“托管”名义搞“流转”,套取财政资金。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严格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乡镇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要加快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将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的重要依据。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联合县供销社等部门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同时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要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监管,对服务组织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的,要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蒙城县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3.蒙城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和补助标准
4.蒙城县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标准
5.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6.蒙城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遴选标准
附件1
蒙城县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
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明生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家骥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马刚美 县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
成 员:蔡 辉 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组长
冯怀宇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县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长
李志远 县供销社监事会主任
毕正林 县农机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袁世杰 县供销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
王丙良 县财政局党委委员、县农财中心主任
王全华 县种植业发展中心主任
相关乡镇政府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冯怀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同时从县财政、农业农村、供销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项目实施工作组,负责项目实施指导等具体工作。
附件2:
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服务 农产品 品种 |
服务环节 |
服务区域 |
服务 面积 (万亩) |
折算任务面积 (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资金安排(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承担项目主体数量(个) |
完成 期限(起止时间) |
备注(农业农村或供销) |
|||
小计 |
补贴服务主体资金 |
补贴农户资金 |
小计 |
其中: 小农户(户) |
||||||||||
小麦 |
多环节托管 |
坛城镇 |
6.65 |
5.985 |
215 |
60/58 |
397.496 |
43.616 |
353.88 |
7228 |
7185 |
9 |
2025.1.1-12.31 |
农业农村 |
小麦 |
多环节托管 |
许疃镇 |
1.83 |
1.647 |
215 |
60/58 |
107.66 |
9.86 |
97.8 |
860 |
843 |
1 |
2025.1.1-12.31 |
农业农村 |
小麦 |
多环节托管 |
王集乡 |
2.63 |
2.367 |
215 |
60/58 |
157.8 |
|
157.8 |
1979 |
1979 |
1 |
2025.1.1-12.31 |
供销 |
小麦 |
多环节托管 |
岳坊镇 |
1.908 |
1.7172 |
215 |
60/58 |
114.12 |
10.44 |
103.68 |
2219 |
2212 |
1 |
2025.1.1-12.31 |
供销 |
小麦 |
多环节托管 |
小辛集乡 |
3.55 |
3.195 |
215 |
60/58 |
211.64 |
39.44 |
172.2 |
3399 |
3363 |
1 |
2025.1.1-12.31 |
供销 |
小麦 |
多环节托管 |
板桥集镇 |
5.888 |
5.2992 |
215 |
60/58 |
352.514 |
22.214 |
330.3 |
5802 |
5785 |
1 |
2025.1.1-12.31 |
供销 |
小麦 |
多环节托管 |
漆园街道 |
4.006 |
3.6054 |
215 |
60/58 |
239.572 |
22.852 |
216.72 |
3760 |
3741 |
1 |
2025.1.1-12.31 |
供销 |
小麦 |
多环节托管 |
马集镇 |
3.35 |
3.015 |
215 |
60/58 |
193.96 |
30.16 |
163.8 |
2928 |
2914 |
1 |
2025.1.1-12.31 |
供销 |
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服务 农产品 品种 |
服务环节 |
服务区域 |
服务 面积 (万亩) |
折算任务面积 (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资金安排(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承担项目主体数量(个) |
完成 期限(起止时间) |
备注(农业农村或供销) |
|||
小计 |
补贴服务主体资金 |
补贴农户资金 |
小计 |
其中: 小农户(户) |
||||||||||
小麦 |
多环节托管 |
双涧镇 |
3.256 |
2.9304 |
215 |
60/58 |
193.286 |
60.146 |
133.14 |
4538 |
4480 |
1 |
2025.1.1-12.31 |
供销 |
小麦 |
多环节托管 |
篱笆镇 |
2.192 |
1.9728 |
215 |
60/58 |
131.202 |
9.222 |
121.98 |
3337 |
3307 |
1 |
2025.1.1-12.31 |
供销 |
合计 |
35.26 |
31.734 |
215 |
60/58 |
2099.25 |
247.95 |
1851.3 |
36050 |
35809 |
18 |
|
|
说明:1. 作物品种为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环节为当地农业生产亟须的关键和薄弱环节以及提升粮食单产新技术,如深耕深翻、施用有机肥、机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2. 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3. 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实际服务面积计算填报。4.按照服务品种和服务环节分项逐条填报清楚,服务区域具体到乡(镇)。
附件3
蒙城县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和补助标准
服务类型 |
服务环节 |
市场参考价格(元/亩) |
补助比例(%) |
补助标准 (元/亩) |
备注 |
小麦农业生产多环节托管 |
小麦机械化 收获环节 |
60 |
1.小农户:27.91% 2.规模经营主体:26.98% |
1.小农户:60元/亩 2.规模经营主体:58元/亩 |
以深耕信息化监测面积为依据 |
小麦秸秆离(还)田 |
20 |
||||
深耕 (耕深25cm) |
40 |
||||
驱动耙或旋耕(1遍) |
30 |
||||
小麦旋耕+旋播 |
70 |
附件4:
蒙城县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验收标准
为做好蒙城县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督促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兑付补助资金,做到政策公开透明、操作流程规范、资金支付凭据真实可靠,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服务环节规范,根据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验收标准:
一、服务组织能力验收标准
(一)基本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提供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应不低于2000亩(机械装备各环节均不低于5台套)。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名录库管理。五是承担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的主体需满足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持股比例超过50%,且有控制力。
(二)其他条件。参与项目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需纳入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名录库统一管理,原则上由《蒙城县优质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中产生。服务组织参与小麦多环节托管的农业机械必须统一加装农机监管系统信息化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具备接入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平台条件。
二、服务环节验收标准
(一)耕整:深翻整地。150马力以上四驱拖拉机配套350以上或435以上液压翻转犁。旋耕整地。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220以上旋耕机。旋耕播种。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220以上旋耕施肥播种机。玉米收获后机械化深翻(三年一次),深度25cm以上;深翻后旋耕一遍。
(二)播种:播种前深翻或旋耕整地。10月中下旬施肥播种,播后镇压紧实。
(三)收获:小麦联合收获机。全喂式联合收获机:田间损失率≤1.5%,籽粒破碎率≤2%,含杂率≤2%;半喂式联合收获机:田间损失率≤3%,籽粒破碎率≤0.5%,含杂率≤5%。二者割茬高度≤20cm。
(四)还(离)田: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秸秆捡拾打捆机、220以上还田机。秸秆处理。秸秆离田:秸秆捡拾打捆,用作饲料或焚烧发电;秸秆还田:切碎长度≤10cm,抛撒均匀、覆盖地表。
三、服务验收资料
乡镇准备的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相关研究会议记录、遴选服务组织资料、公示资料、培训宣传资料、验收资料、申请结算资料等。
村级准备的验收资料包括:项目方案、研究会议记录、相关申请报告、公示资料、培训宣传资料、服务合同(含到户协议)、作业确认表等。
服务组织准备的验收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名录截图、小麦多环节托管机具登记及配置表、服务合同、信息化监测作业轨迹图、作业确认单、汇总表、承诺书等。
附件5: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双方)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小麦、玉米、大豆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市场价格为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 元(大写: )。其中: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 元/亩,补助面积 亩,补助金额 元(大写: )。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50%。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6:
蒙城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遴选标准
一、遴选范围
凡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为农作物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条件,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服务能力的服务型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农机专业合作社、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二、遴选条件
(一)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号。
(二)具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规模、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农业机械设备,作业人员、服务场地以及其他能力,从业人员和农机具应具备相应证照,有规范的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带机入社”的服务主体应与机手规范签订带机入社协议。
(三)服务主体须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主体名录库,且在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内,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自愿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监管,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行业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没有恶意扰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市场价格的行为。
(五)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三、遴选程序
项目实施前,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实施乡镇、项目实施村同时公开发布遴选公告,服务主体按照“村选择、乡(镇)确定、县审核”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产生,项目实施村选择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组织承担作业环节服务。项目实施村按照择优择强的原则,从名录库中选择服务主体,采取民主程序研究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经县农业农村局集中研究论证后确定服务主体承担项目实施任务。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区域的服务主体由县供销社民主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