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575X/202505-00040 | 组配分类: | 环境信访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关于群众要求告知住宅小区噪音国家规定数据标准的回复 |
名称: | 关于群众要求告知住宅小区噪音国家规定数据标准的回复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5-13 | 发布日期: | 2025-05-13 |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咨询的“噪音较大,经向部门反映后,部门告知:经维保单位持分贝仪测量轿厢运行噪音及机房运行噪音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现来电人称白天自测数据为85分贝,要求告知国家规定数据标准”问题,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答复如下:如纯住宅小区为1类声功能区。A类房间为卧室,噪声排放限值为: 昼间~40dB,夜间~30dB。B类房间为除卧室以外房间,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45dB,夜间~35dB。
以上需在室内进行噪声监测,保持电梯在运行状态。
已电话联系举报人,向其解释噪声标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电话:7687008.
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5年5月12日